公司解雇患癌症,要支付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吗?

人力葵花 2023-12-07 16:46 276 阅读

司法观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规定:“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原则,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时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公司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更不能免除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

依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由于员工所患为癌症,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十二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公司主张在员工医疗期间支付的工资和补助金,性质上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公司主张无需再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东莞)箱包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申请再审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和《关于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均明确医疗补助费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且对于增加医疗补助费的表述为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而非应当,一、二审作扩大解释是错误的。X公司在刘某医疗期间已支付80万左右的工资和补助金,不应再向刘某支付医疗补助费475613.52元。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X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公司应否向刘某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规定:“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原则,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时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本案X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更不能免除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

由于刘某所患为癌症,依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一、二审判令X公司向刘某支付十二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并无不当。

X公司主张在刘某医疗期间支付的工资和补助金,性质上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医疗补助费,X公司主张无需再向刘某支付医疗补助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0453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7423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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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规定:“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原则,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时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公司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更不能免除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

依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由于员工所患为癌症,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十二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公司主张在员工医疗期间支付的工资和补助金,性质上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公司主张无需再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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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东莞)箱包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申请再审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和《关于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均明确医疗补助费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且对于增加医疗补助费的表述为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而非应当,一、二审作扩大解释是错误的。X公司在刘某医疗期间已支付80万左右的工资和补助金,不应再向刘某支付医疗补助费47561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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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X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公司应否向刘某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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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0453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7423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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