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现在对于员工离职还在误以为其流程是“离职申请”,甚至相关的管理制度也“明目张胆”的写明离职的申请及审批等等,同样也存在着很多人员在自己提离职的时候,也误以为的是离职需要申请。
公司想挽留员工、强留员工进而在员工的离职流程上设障碍、拖、甚至“不同意“离职,员工不知道自己离职的切身合法利益,只能闹得心力绞竭。也有的HR知道其中法律背景利害关系,但往往到用人部门处理离职情况时,恶意拖拉,带来法律纠纷,HR为此秃了不少头发。
本质上,离职时通知,不是申请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即为告诉企业“不和你们玩了,我要走了“,决定权不在企业,而在申请人当事人本身,企业方仅知晓信息,提前做好准备。
而“申请“的话就相当于当事人不具备走的自由权利,而需要向公司申请,公司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从法律的视角看“申请”可以被拒绝,对于员工的离职自由予以否定,相当于软禁,这样也是不合常理、违背人身自由的。
同理,在很多企业离职需要“离职审批”,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批意味着有驳回、审批不同意的情形,和“申请”本质一样。
员工离职应尽的义务
虽然说从劳动法上来更偏向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员工离职的话仅仅是通知企业,但并不代表员工能够任性操作,其中也有员工需要尽到的义务。
员工离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同时配合企业做好工作交接(试用期则是提前3天),企业可以根据交接情况最长达到30天内“放人”。
提前30天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道德,特别是很多相处不是很愉快的企业与员工之间,员工一旦想要离职时恨不得当天就走,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必要的工作交接时不可避免的,马上就走则会造成工作的断档、管理潜在风险等等,即便是相处不愉快,但自身职业道德也应该约束我们自身在最后30天给足企业时间做好准备,更何况是法律要求最后的底限。
同时工作的交接也是义务。从劳动法上讲的话,是要求企业做好离职员工工作交接的安排。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存在着员工“蒸发”导致自动离职的情况、亦或者找到下家了,不配合工作交接马上就走的情况,对于企业会造成管理风险。
劳动法规定,如果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者(蒸发、自动离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情况的,企业可以追究责任,同时提前30天通知在这30天内仍然属于企业员工、仍然需要工作,工作内容仍然受到管控,交接也是工作内容一部分,企业应做好30天的安排与督促。
有些企业会考虑用扣发工资的方式对“闪离”、“自动离职”的员工,这种情况慎用,扣押工资无论如何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除非是员工有携带公司财产、或造成财产损失情况的。
法律保护的是员工的权益,但并不保护员工的个人品牌
现在企业要背调员工方法、途径非常多,员工的个人品牌尤为重要。
什么是员工的个人品牌?提前30天通知企业是法律规定的,而交接工作是个很模糊的概念,而如果这个企业员工能够不仅仅提前通知,还能够在最后30天仍然兢兢业业、交接时不仅是交接资料、资产、工作,还交接方法、心得、经验,这就是个人品牌。
法律会保护我们的权益,但是不保护个人品牌,在框架下,我们是否能构建自己的个人品牌、或者至少不打破职业道德的底限破坏个人品牌,那么我们能够在职场走得更高。
“告知”、“通知”是冷冰冰的法律,而我们在企业工作,链接的是企业里的人和事,做的是事、谈的是情。
任何事情、任何人用法律的标准去谈就显得市侩、功利、冷冰冰了,必竟当初录用时就像谈恋爱看中对方一样,而不是冷冰冰的一纸合同。
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法律是底限,但是我们更应该在底限之上,有情感的对待员工,有温度的对待企业。
59楼 Tracy51674
人事行政要及时学法,与时俱进
58楼 guodong290
不要乐观的像个屁一样,自以为能惊天动地
57楼 Tzark
夕阳无限好,只是……只是你最好
56楼 yaninco
来晚了……热评肯定上不了了……该怎么办啊……
55楼 刘应忠
我就喜欢你这样的!说啥都有道理的样子
54楼 小冉小猴
臣独秀不及汝,还望见笑。
53楼 luzc
老师说的很潇洒,学生听的很紧张。
52楼 jyccc
HR之路10年,什么状况都遇到过
51楼 爱平
有深度,看着解渴,谢谢大神分享!
50楼 火星加菲鱼
共勉!非常好的一篇文章,学习
49楼 筱筱585
谢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让我们清楚员工劳动关系原来包含这么多内容
48楼 红灵
感谢老师的分享
47楼 ligutning
说的真好
46楼 北林晨曦
从原因到根据,条条清晰
45楼 321你好
十分感谢三茅提供这样的学习平台,让我们能看到这样优质的文章
44楼 菜娃娃
只有自己不断努力,才能有更好的发展
43楼 YouIs
一个字:好、两个字真好、三个字:太好了,四个字:谢谢老师!
42楼 蓝色奥特曼
请问老师,用什么表单代替传统的“离职申请表”?谢谢!
41楼 蓝色奥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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