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笔者将对十大典型案例反映出的劳动用工问题逐一作出分析,分析不限于案例本身的问题,重点分析案例引申出的实务问题。
今天分析最后一个案例。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李某入职淮安某快递公司从事操作工。
2016年5月1日,李某因被诊断为食道癌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未到快递公司继续上班。快递公司发放了李某5、6月份的工资每月650元。淮安市淮安区2016年度的最低月工资为1400元。李某要求快递公司补足2016年5至6月份病假期间的工资及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病假期间的工资,因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遂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仲裁。仲裁委因送达未果决定终结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患有食道癌,其所患该疾病属于特殊疾病,按照李某工作年限计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但根据李某举证的治疗情况,三个月内其无法痊愈,需做长期治疗。李某根据自身治疗情况,向快递公司主张十三个月的医疗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李某关于医疗期的主张。
法官点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该通知精神的理解,实践中有一定争议。
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员工身患重病不可能会是群体性现象,2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也不会过于增加企业的负担。故对于患特殊疾病的员工,企业应给予其24个月的医疗期,必要时还可以考虑延长。本案中,李某根据自身治疗情况,向快递公司主张13个月的医疗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分 析】
一、医疗期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步骤:
(1)根据总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2)根据医疗期的期限确定医疗期的计算周期;
(3)从职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记录员工的病假天数;
(4)在计算周期内汇总职工的病假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
举例:
小赵工作了5年,在本公司工作了2年,2015年4月4日第一次请病假,则小赵的医疗期为3个月,计算周期为6个月,即应从2015年4月4日起到2015年10月3日之间这个时间跨度内确立3个月的医疗期。
(1)如果小赵连续请病假,则到2015年7月3日医疗期结束;
(2)如果小赵非连续性请病假,无论请多少次病假,确定医疗期的时间跨度都是从2015年4月4日到2015年10月3日之间。如果在该时间跨度内,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则为医疗期满。
(3)如果在该时间跨度内,小赵累计休病假未达到3个月的,则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清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小赵再次请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二、疾病无法治愈怎么办?
职工非因公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情况,那么过了医疗期怎么处理?
(1)能从事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其他工作,可以从事的,继续履行劳动劳动合同,不能从事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三、医疗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依据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依据第三十九条是可以解除的,医疗期内的员工如果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同样可以解除,具体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可能会疑惑,医疗期在休病假怎么会有以上情形呢?
还是会存在的,比如请病假需要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未按规定请假,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达到一定的次数就可以界定为严重违纪;伪造病历、病假条,与人串通开病假条等都可以规定为是违纪行为等等。
2楼 团子lin
医院开的假单是10天的,但是员工非要休30天,并且在流程没有走完的情况下没有到岗工作,可以依法解除吗??
司马缸砸锅
@团子lin:如果在医疗期,是不需要通过用人审批通过的,可以休息。
1楼 肯尼
学习了,谢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