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寒下的红梅说:
一、案例简析 1、 原员工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辞呈,公司领导已批复; 2、 新员工已入职正在交接工作; 3、 原员工发现怀孕欲撤销辞职申请,继续上班; 4、 领导欲留新辞旧。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做出如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例简析 1、既是权利,也是约束。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是双刃剑。既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是对劳动者的约束,目的就是使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衡。 案例中描述,原员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的要求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的,单位领导也已经批准了她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月后,员工可以收拾私人物品大大方方的离开了。 既然是个人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单位也已经同意,是满足相关法律要求的,单位原则上并不需要支付给员工补偿金。 我也查询了相关的案例,提到“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劳动者的辞职权可分为一般辞职权和特别辞职权。 所谓一般辞职权是指:《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也称之为预告辞职,没有其他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的权利,但这种情形下的辞职劳动者将不会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
我的点评
一、案例简析 1、 原员工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辞呈,公司领导已批复; 2、 新员工已入职正在交接工作; 3、 原员工发现怀孕欲撤销辞职申请,继续上班; 4、 领导欲留新辞旧。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做出如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例简析 1、既是权利,也是约束。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是双刃剑。既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是对劳动者的约束,目的就是使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衡。 案例中描述,原员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的要求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的,单位领导也已经批准了她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月后,员工可以收拾私人物品大大方方的离开了。 既然是个人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单位也已经同意,是满足相关法律要求的,单位原则上并不需要支付给员工补偿金。 我也查询了相关的案例,提到“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劳动者的辞职权可分为一般辞职权和特别辞职权。 所谓一般辞职权是指:《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也称之为预告辞职,没有其他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的权利,但这种情形下的辞职劳动者将不会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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