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绩效提成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会通过销售业绩或者绩效考核进行。正常情况下,如果员工在企业里正常工作的话,这些提成或绩效提成都会发放的。但是,如果发生意外情况,比如企业辞退员工了,或者员工自己申请个人辞职了,这些销售提成或绩效提成,还能正常发放吗?估计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克扣或停发员工的这部分奖金或销售提成,如果企业克扣或停发这部分销售提成的,具有合法性吗?
企业违法终止合同,可以克扣销售提成奖金吗
绩效提成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会通过销售业绩或者绩效考核进行。正常情况下,如果员工在企业里正常工作的话,这些提成或绩效提成都会发放的。
但是,如果发生意外情况,比如企业辞退员工了,或者员工自己申请个人辞职了,这些销售提成或绩效提成,还能正常发放吗?估计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克扣或停发员工的这部分奖金或销售提成,如果企业克扣或停发这部分销售提成的,具有合法性吗?
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现争议在于:1.甲公司主张公司规定“销售人员离职前未达到发放相应佣金标准的,则后续佣金不再发放”对李某某是否适用?2.李某某是否已经完成其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进而有权获得剩余的销售提成?
对此,首先,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甲公司虽提供了2013年9月5日梁某向某负责人张某发送邮件截图、2013年9月10日“关于:上海滨江凯旋门、苏州湖滨四季销售员离职的佣金处理建议”备忘录及附件,证明销售人员离职前未达到发放相应佣金标准的,则后续佣金不再发放;
然从该证据来看,一则,邮件内容系李某某主管向某负责人的请示邮件,备忘录为内部审批文件,现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内容进行了公示或告知过李某某;
二则,从备忘录内容来看,甲公司未区分离职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原因的情形下,规定对离职时未达到发放相应佣金标准的佣金,一律不予发放,该规定欠缺合理性,也有违公平原则。
基于此,本案中,李某某离职系甲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致,故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李某某不再享有剩余的销售提成,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对李某某作为住宅销售部高级主任的工作职责存在争议。
对此,界定李某某住宅销售部高级销售主任的工作职责,一方面应根据李某某入职时签署的《岗位说明书》判断,另一方面基于《岗位说明书》是入职时签订,随着李某某在甲公司工作及时间的进展,李某某的工作职责也会因甲公司的要求而存在一定的变化,故在《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基础上,也要考量房屋销售的特点、实际工作安排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现从李某某签署的《岗位说明书》载明的内容来看,李某某作为住宅销售部高级销售主任,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促成客户购房并完成订购协议、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及按揭合同的签订;
但同时,该《岗位说明书》也载明李某某的工作职责也包括上级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结合住宅销售部高级客户服务主任刘某、周某的《岗位说明书》中载明的工作内容、甲公司提供的周某发送给李某某等人的邮件以及其他证据来看,李某某作为销售人员,在完成其主要工作职责的基础上,也需要与其他部门协同完成其余相关后续工作。
本案中,李某某离职时,确实存在涉案房屋全款未全部到账、房屋未交付等未完成的工作,甲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完成本应由李某某完成的工作,该情形应当作为销售提成发放数额的考量因素。
此外,李某某未完成甲公司所述的其他工作与甲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存在关联,甲公司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现综合考虑房屋销售的工作特点、李某某已完成的工作内容、后续的工作以及李某某离职原因等因素,酌情按照75%比例确认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剩余销售提成400,774.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的销售提成400,774.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某于2011年9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住宅销售部高级主任,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甲公司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期间,李某某与甲公司确认了销售提成标准为销售金额1.2‰,其中50%的销售提成在客户签约并支付房款首付后发放,客户支付完全款后再发放40%,交房后发放10%。
截止原审庭审前,李某某负责销售成功的房屋37套,房款已全部到账,并交房完毕。可见,甲公司理应向李某某支付销售提成金额。
一审法院围绕甲公司提出其主管工作人员向某负责人发送备忘录邮件的内容,再结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责任等,认定李某某是否符合销售提成发放规定进行了详细评述,该些评述内容合理合法,并无不当,本院对此应予确认,且在此不再赘述。
甲公司上诉再以此为由拒绝向李某某发放销售提成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此外,李某某负责销售的房屋因其离职,部分后续工作可能还需甲公司其他在职人员完成,一审法院基于此,已对销售提成剩余总额酌情进行了扣减,尚无不当。现甲公司据此理由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全部驳回李某某的原审诉请,实属依据不足,难以采纳。
因此,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相应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本院对于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
总而言之,甲公司被判决支付销售业绩提成,原因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我们各位HR伙伴,一定要记住在规章制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销售业绩提成的规定作出发放的标准与要求。如果没有具体规定的,那么企业就必须支付员工的销售业绩提成。
4楼 随心随缘
还是制度不健全的锅。
他乡沈冬青
@随心随缘: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现实情况,没有哪个HR,哪个员工关系专家(包括职业律师),能把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做得非常全面,非常细致。总会有疏忽的细节的。
9楼 铭盛楼
企业都违法解除了,奖金肯定不愿意给。
他乡沈冬青
@铭盛楼:是的
8楼 颖xin
打卡
7楼 诺拉999
怎么说呢,HR不好做,但企业真的也不能太过
他乡沈冬青
@诺拉999:是的
6楼 ouyo
打卡学习,谢谢分享。
他乡沈冬青
@ouyo:不客气
5楼 奋起直追的无花果20061911
学习了。
3楼 亦忆
该给的还是要给。
他乡沈冬青
@亦忆:是的
2楼 S_1344310562
谢谢老师
他乡沈冬青
@S_1344310562:不客气
1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他乡沈冬青
@red wan:不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