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
最近中国电科CETC加班事件的新闻冲上热搜,当事员工将公司内部的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中,引起大家热议,点爆舆论,当事企业疑似被网暴。
二、问题
员工对外公布公司工作群内的聊天记录造成损失是否要担责?
三、解析
员工可能要担责!
用人单位为了便于经营管理,经常会把劳动者个人微信工具化,用微信建立工作群组,解决单位内部或者和客户之间的沟通问题。
新闻中的事件已出现反转,假设该事实为真,可推定用于沟通的微信群组属于公司内部的沟通群组。该群组中的成员都属于内部人员,管理人员通过在群内发布消息布置、沟通安排工作。
既然该工作群组具有企业内部管理的属性,故该群里许多工作安排即可能涉及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等各类重要信息。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人们从生产实践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知识,诸如:设计图纸、研究成果和研究报告、有关某种产品的普遍有效的图表和计算结果、工艺流程、生产数据、产品配方、公式和方案、操作技巧、制造技术、测试方法等。技术信息既可以表现为具有信息载体的技术成果,也可以存在于科技人员的头脑之中;既可以是文件性载体,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诸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投标价格、广告宣传计划等。
对于公司内部管理群的信息而言,该群组记载的信息范围可能大于商业秘密的范围,部分信息可能不会直接对企业经济利益产生实质影响,但是其对于企业管理而言仍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
在新闻的案例中,涉事员工所发布的内容属于对公司管理行为的评价,虽然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是也属于对公司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信息。不论劳动者的评价对错,如果任由劳动者工作人员向外部公布,极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可控的影响,甚至带来灾难。
劳动者对外公布企业内部信息的,不仅难以预知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损失扩大的方式和后果无法准确估计,所以该对外公布的行为具有两面性,可能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建议
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纠纷,但是如果任意向第三方公布企业内部信息导致企业损失的,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对劳动者提出合理约束,避免和降低劳动者擅自公布信息而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