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22年4月1日,王大锤入职广西南宁A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022年8月1日上午10点,王大锤的直属领导黄翠花因工作原因联系王大锤,但是王大锤一直未回复。
晚上8点,王大锤回复黄翠花,想辞职休息一段时间。黄翠花回复王大锤,一直难以联系你,如果你想好了就回来办理离职手续吧。
A公司人事经理韦大强认为王大锤已经提出辞职,虽然王大锤未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二、问题
王大锤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三、解析
王大锤和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和后果以调节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案例中,王大锤向直属领导黄翠花提出想辞职休息一段时间,实质是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但是仅仅有该意愿就能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效果吗?
在笔者看来,实践中,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需要考察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且已经送达用人单位。
王大锤已经向黄翠花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但是关于解除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描述。
根据王大锤的表述,仅能判断王大锤有解除的意愿,但是其均未提及解除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方式。虽然王大锤解除的意思表示已经送达黄翠花,但是该意思表示仅是单向送达至公司,还需要考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意思表示是否真的能够传达至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决策权的管理人员。
即使不考虑王大锤的意思表示的是否真正送达公司,但是考察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核心仍需围绕解除的意思表示,而不需过多考虑程序上的内容是否完善。
综上所述,因王大锤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解除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
四、律师建议
实践中,劳动者任性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想法十分常见,但作为用人单位,不能意气用事,立刻判断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建议用人单位再次向劳动者提出明确的问题,询问、核实劳动者是否真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和解除手续的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