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某公司向冯某下发offer,offer中写明岗位为人事经理,并且详细列明了岗位薪酬、岗位职责及工作邮箱等,要求冯某按时办理入职手续。在报到前,冯某还通过邮件的形式,协助人事总监做了发布招聘信息等一些人事工作。但是在offer约定的报到时间的前三天,新公司通知冯某,新公司不准备录用她了,如果冯某入职,只能做人事助理工作。冯某没办法只能另找新单位,导致其四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冯某认为新公司的拒绝录用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诉至法院,要求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认为,新公司下发offer的行为应视为发出要约,offer约定了到岗时间,视为承诺期限,因此不可撤销。且冯某已经为新公司提供了劳动,当然有理由相信,新公司会如约聘用她。新公司拒绝录用其为正式员工,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审理机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新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证据收集
本案中,用人单位如果存有冯某到期未到岗的书面材料或者掌握有冯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完全可以在冯某被录用后解除劳动关系,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策略
offer,也即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来说,这属于用人单位要约,是建立合同关系的先决条件,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在offer中明确了劳动者报到期限,在合同法上看,该offer即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要劳动者同意,且双方均无违反offer要求的情况出现,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违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用人单位的offer不得随意下发,那么offer还有哪些事项值得我们关注呢?
1.offer的内容应包含如下事项:岗位主要职责、工作地点、直接领导(绩效考核人)、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缴纳、合同期限等。
2.offer的内容最好能够与劳动合同内容相符,比如员工的工作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offer中还有兜底条款不可或缺,offer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3.offer最好约定有效期,如果应聘者在录用通知载明的时间未到岗,录用通知即告失效,用人单位可另招新人,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4.offer要载明不予录用的情形,比如应携带个人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离职证明、体检报告等,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录用,或者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5.offer也可载明违约责任。如果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应聘者承担必要的责任,比如另行聘用该岗位所发生的费用等。
1楼 Malcolm78747
老师,请教一下缔约过失责任该怎么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