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司法观点】
公司存在多扣缴个人所得税、未支付医疗期工资等情形,员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084号】一审判决:某科技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吴某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X公司退还吴某消费卡余额8160元及工本费100元;X公司退还吴某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预扣的个人所得税122.75元;X公司支付吴某2018年3月12日至13日、2019年3月20日至29日、2019年5月4日至9日期间医疗期工资1128元;X公司退还吴某工衣费103元;X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566.4元;X公司支付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8464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X公司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X公司退还吴某消费卡余额8160元、工本费100元、工衣费103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X公司退还吴某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预扣的个人所得税。X公司对吴某提交的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工资条不予确认,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前述期间的扣税情况;吴某提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凭证足以证明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X公司主张2015年10月有缴纳个税,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当月向税务机关缴纳吴某的个税具体金额,亦不能推翻吴某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记载的事实,故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X公司主张不需退还多预扣的个人所得税122.7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一审法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算认定X公司应支付吴某2018年3月12日至13日、2019年3月20日至29日、2019年5月4日至9日期间的医疗费工资11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X公司主张不需支付上述款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吴某提交告假申请表、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主张其于2019年12月17日因病就诊,医生建议手术,休假11天,其于2019年12月19日手术治疗,并向X公司告假自2019年12月19日8时至2019年12月29日18时共11天,组长签字表示同意。吴某于2019年12月27日向X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X公司应补发吴某2019年12月19日至12月27日期间7个工作日的医疗期工资566.4元(2200÷21.75×80%×7天)。
X公司确实存在多扣缴个人所得税、未支付医疗期工资等情形,吴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核算认定X公司支付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8464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X公司主张不需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795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