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未结婚的前提下产下一子,2018年1月23日周某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医学证明》、银行卡折复印件、《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因周某未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且表示无法进一步补全,故市社保中心经审核,于同日作出《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周某申请的业务不能办理,将其提供的材料一并退回。周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社保中心回执,并向其发放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周某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金杨街道作出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且要求一并审查《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合法性。
处理结果:
法院终审判决周某未婚生子,未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法定要求,诉求得不到支持。
相关知识点: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二次修订)规定,市社保中心具有审核、发放生育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包含了属于计划内生育;
2、《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又规定,只有计划内生育的妇女才有权利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且申请时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关键点:
当地政策是否明确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必须为计划内生育。
处理方式与技巧:
1、企业需了解员工当地的生育保险政策;
2、企业可按照当地有关生育保险政策来配合员工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但员工最终能否领取相关保险或津贴则要视员工的实际情况与政策而定。
避开雷区:
若知道员工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但其坚决要求企业开具合理证明时,企业无须因员工不符合条件而拒绝,可在文件正文末尾标注“仅用于员工办理生育津贴手续,其他用途无效”的内容,避免最后与员工产生纠纷,也避免员工另作他用而对企业不利。
衍生问题:
超生是否享受产假?如何处理产期待遇?
女职工超生属于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不影响合法休产假的权利,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的前提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另外,部分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