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员工关系管理时,请一定要考虑细节,应当建立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流程,同时在新员工入职时请一定要签署关于试用期考核及录用转正说明的相关文件,文件叫啥不重要,应该列明的项目很重要,包括但不限于: -新员工入职本岗位后的岗位职责 -新员工转正要考核的项目及KPI -新员工能够通过试用期转正必须达到的条件及岗位胜任要素 -什么样的行为归属于“新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什么样的行为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 2、试用期员工请一定要进行更为详尽的跟踪与反馈。 通常笔者我建议的是: 一周反馈跟踪,表格或文件叫什么名称不得要,重要的是包括:了解新员工是否已经对岗位基本职责、权限、工作流程有了一定认知; 首月跟踪反馈,内容包括:通过与新员工上级、HR、新员工本人的沟通访谈,了解新员工在第一个月工作中的表现,是否有困难,哪里存在症结,态度是否认真,是否有不符合企业文化要求的地方;是否在内部实施了培训,新员工本人是否对岗位有了更深了解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独立操作。 两个月跟踪反馈,内容主要包括:新员工是否认可企业文化,是否已经在岗位上创造价值,在流程及沟通协作中是否顺畅,与新员工上级沟通,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如果有差距是否需要在某方面进行培训或辅导,是否考虑继续试用?包括新员工从入司以来的综合表现,在两个月的时候一定要做一次汇总,由HR与新员工上级进行沟通,不要等到新员工还在三天转正了再来说这事!此处敲黑板!划重点! 3、不要等到想要开除某个员工的时候才开始搜集证据,请一定要在日常就注意相关跟踪反馈及考核记录,这些记录请一定要员工确认签字,还要员工上级的确认。 这一条90%的小企业做不到,所以等那些HR来向我咨询的时候,我只会告诉他们:违法解除吧。。看你们公司的运气。。 如果以上这些都做不到,当你们想要解除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时,就真的是“违法解除”,或者无能为力,费神费力。 相关文件的签署,客观证据的留存,跟踪及反馈等都请在日常都做起来! 此处想插入一条,绩效考核不合格解除也同样!不要等想要开除某个员工时再来考虑绩效考核不合格员工没有确认,绩效反馈是否贯穿绩效考核始末,而不是在已经打完分了来一个形式上的“所谓面谈”,绩效跟踪与辅导是否在日常就有进行,新员工是否认可,谈话中是否有记录,这些都是在日常就要注意收集的,且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绩效不合格也是必须规定清晰,而不是等想要解除时再进行修改及调整。 继续说回今天的案例,在试用期一旦发现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考核记录。 4、试用期录用条件的规定请一定要慎重,且每一个岗位都要有,而不是拍着脑袋定,今天有明天无,这个岗位有,那个岗位无。我的建议是招聘需求澄清时就一定要做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及录用标准。 a.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具备客观评价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且不得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当然,录用条件还应当结合岗位实际情况来设置,不得出现就业歧视等违法情形。 b.录用条件在新员工入职前就要经过双方确认。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或证明双方已就该录用条件达成了合意。例如:新员工签署了《试用期XX岗位说明书》。(叫什么文件名不重要,重要的是项目) c.企业必须注意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工作,如发放录用条件的告知书并做好必要的签收确认手续,或将录用条件记入双方劳动合同之中等。必须要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新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之情形,因此,请企业建立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流程等等,不要临时抱佛脚,这个世界上最不能临时抱佛脚的事情就是HR管理中的”员工关系管理“。 d.解除决定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至少一周或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送达给新员工,不然不一小心就过了试用期。超过试用期后,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当在作出解除决定后,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送达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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