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定、修改、废止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下属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四条 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为公司规章制度的行政人事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协助总经理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六条 专业规章制度归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专业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二)负责草拟、审核本专业规章制度。
(三)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制度和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管理制度”、“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等。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
一、以公司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或组织起草,涉及财务、内审、投资等具体职能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二、规章制度起草完毕后,提交相关负责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下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意见征集。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人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交相关负责人进行再次审核。
二、对审议中未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行政人事部为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二、以公司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报送行政人事部审查无异议,经总经理签字后予以颁布。
三、以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报送行政人事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经总经理签字后予以颁布。
四、行政人事部要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可行性、与其他制度的协调和衔接程度进行审核。
五、行政人事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备案、存档
一、以公司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备案、存档。
二、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行政人事部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
规章制度的修订原则上每年一次统一修订,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时,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年终统一修订。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公司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布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所有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