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奖惩(借得此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地税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局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经市局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局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市局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依据金昌市地方税务局与金昌市镍城伟创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四)税收征管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社区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求申请,由市局人教科审核后,报市局研究决定。 (二)市局人教科按照市局的决定,提出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交由市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协议、派遣。 (三)凡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局的人员,需填写《金昌市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技术工种需要提交相关的上岗证件。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四章 劳动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市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我局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等参照《金昌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市局相关制度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合市局上半年“两制”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结合市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一进行。市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按临时人员15%的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当年工资基础上加薪50元/人·月,当年评为优秀等次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当年工资基础上加薪100元。年度加薪最多不得超过6次。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留岗查看3个月,期间扣发工资100元/人·月。留岗查看期满后,经市局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第十八条 因违反劳动纪律、出现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辞退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将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扣发半月工资;对于情节较重的,扣发全月工资。 第六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局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市局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地税部门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规违纪需要退回劳动派遣公司的,我局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二条 因我局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在我局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第七章 工资及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新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金昌市政府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金昌市地方税务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市局人教科统一管理,并按照市局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核交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各用人单位应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记录上报市局人教科,由市局人教科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记录计算其工资,交市局财务部门核发。未出勤者,不能发给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如遇政策性调整,由市局人教科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提出调整方案,经局务会议研究后方可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调整后市局机关后勤中心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调整《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满后,市局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我局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劳务派遣人员足额支付工资、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条 市局不负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务保险条例》和金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经市局同意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市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局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市局按《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此办法不符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永昌县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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