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违背SER规定?
根据案例描述,楼主对SER规定(社会环境责任)理解是存在一定误区的,从而导致自己走入问题的死角中。“员工享有自由离职的权利”是不错,但我国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必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是没有绝对的权利的。因此,员工虽然有离职的权利,但也必须按照单位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六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所以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是必须要遵守法律及用人单位的制度,要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所以,这种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并不违背SER规定。
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离职体检的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三、如何避免“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不愿离职体检”现象?
1、日常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贯宣。首先我们需要想一下:为什么员工不愿意参加离职体检,甚至不惜以“自离”的方式来规避离职体检呢?无非就是没有认识到离职体检重要性以及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匮乏。所以HR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职业病形成、危害进行宣传培训,当然这些培训不要太过于理论,一线生产人员知识水平不是很高,可以通过案例、图片等方式展示,让大家意识到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的重要性,使其由原来被动接受转变为积极要求体
2、简化程序,做好体检服务工作。楼主也提到很多人不愿意参加离职体检主要原因是嫌麻烦,在笔者日常工作中也出现过这种情况,有些地方体检机构办事效率差,体检需要提前预约、服务过程态度恶劣、体检报告拖拉等现象,所以HR部门也应当积极与体检机构协,尽量简化体检程序,HR部门也需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不能因为其即将离职而冷脸对待。
3、完善离职管理制度,优化流程。笔者认为案例中采取“不参加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是可取的,但需要注意以下细节:(1)将“不参加离职体检”规定为违纪行为并列入公司制度。(2)对于自离人员(以连续旷工为由)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责令其规定时间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是快递送达留下回执作为证据。切忌对自离人员不理不问,到时候出现问题还是企业埋单。(3)也可以将离职手续未办理暂扣工资直至其履行完离职手续发放列到公司制度中,这也是督促其按程序履行离职手续的控制办法。
38楼 看不到脚尖
学习了,谢谢分享
37楼 ggg1214
专业知识过硬,处理方法得当。感谢分享。受益!!
36楼 乐乐19801108
学习了,谢谢分享
35楼 Visper
很好。
34楼 逆流魚
受益匪浅,太棒了,棒极了,顶呱呱
33楼 yayailg
学习了!
32楼 重庆萍萍
谢谢分享,学习了,这块接触的不多,所以很少关注,以后要加强~
31楼 雨杰开水
谢谢分享 依法按规 宣传沟通 软硬双刃
30楼 绿色之行
学习了,谢谢分享
29楼 林春容
谢谢分享
28楼 304170442
谢谢分享,学习了!
27楼 蓝碧雨
学习了
26楼 二十二颗星
谢谢分享
25楼 赞扬
OK
24楼 cocosusan
学习了
23楼 Demipengying
学习了
22楼 学无止境lee
看来HR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还挺多的,为了做好HR的工作看来我们得从多方面去学习和吸收新的知识,谢谢,学习了!
21楼 冰风
学习了
20楼 冰石
学习了解了,谢谢
19楼 娜迦玛
又学习、了解了一部法《职业病防治法》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