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因自己的工作失误,多打了对方2050元钱,已经确认要不回来了,给公司造成了2050元的损失。
员工手册里有规定: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2000元损失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金。再加上该出纳态度恶劣,公司决定跟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但我公司员工手册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就是人事部制订好制度,给总经理签字就公布了。有给员工培训过,也有培训记录以及员工手册的签收记录。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与出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去仲裁的话,仲裁中心会怎么判?仲裁中心会主动要求企业出示员工手册民主程序的证据吗?企业能赢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08-30 15:23 回复 赞(0) 2楼
民主程序问题要分地区,比如大连地区,就要求必须有民主程序,甚至会审查员工代表数量。
但是哈尔滨地区,就没有这样的要求,只要员工签字了,就不再纠结民主程序。
所以,民主程序要看当地仲裁及法院的倾向。
现在你们的问题不仅是民主程序问题,还有损失原因、金额、过错程度等。
比如如何确认的造成了2050元损失,你说要不回来,对方不同意给,不等于不可以通过诉讼追讨,公司是否穷尽追索手段,仅仅追要不得,是否可以确认为必然损失这是疑问。
出纳对于损失是否有过错?比如业务员正常销售,但是追不回货款,此时公司确实有损失,但是销售员却没有责任。
如果出纳有过错,过错程度是多少,比如他有50%的责任,那么,他造成的损失是1025元,1025元是否仍构成严重违纪就是疑问了。
另,2000元损失就构成严重违纪,是否合法,还需要仲裁及法院去确认,通常的标准是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