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工作中享有哪些权益保护?

善世集团 2024-01-23 18:08 306 阅读

作者:现身科普的

来源:善世集团(ID:shanshi-hro)

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女职工在工作中
应该享有哪些权益保护?
划重点啦!
快记在用工小本子上!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20/content_5747516.htm?eqid=b0ab27500000da0800000006646189c6




女职工劳动平等就业保护一览


(一)根据《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第四条,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早在2019年,人社部联合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提出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1、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2、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4、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善世提醒:
用人单位需要全面梳理招聘广告、信息,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否则将被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用人单位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xinwen/2019-02/22/content_5367613.htm




(二)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


女职工工资福利保护


(一)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二)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四)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五)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


女职工生育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生育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生育保护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生育保护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相关回顾:官宣!2023最新病、事、婚、产假等各类假期规定及待遇汇总

 
(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
 
(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生育保护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女职工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投入专项资金,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关爱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消除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专门制定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并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本文来源善世集团(公众号ID:shanshi-hro),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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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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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平等就业保护一览


(一)根据《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第四条,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早在2019年,人社部联合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提出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1、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2、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4、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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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全面梳理招聘广告、信息,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否则将被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用人单位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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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xinwen/2019-02/22/content_5367613.htm




(二)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


女职工工资福利保护


(一)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二)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四)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五)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


女职工生育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生育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生育保护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生育保护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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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
 
(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生育保护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女职工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投入专项资金,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关爱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消除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专门制定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并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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