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打几份工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通过各种关系,有的人社保在某单位参着保,而在另外单位兼着职,特别是不少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关系和业务技能,有的甚至兼职十多个单位。这就与楼主所讲的情况比较相近,对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解除的问题,分析如下:
劳务合同不适用于劳动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是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且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只有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至于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在这两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类似争论或案例,早已在全国许多地方发生过并且已经有多个判例为证。
合同法可以调整
虽然是劳务合同,但也是合同,就一定受合同法的调整。既然是合同,就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当事人就应当全面履行,否则,既违反合同也违法。
所以,就需要查看入职当时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具体条款规定,主要查看违约责任,是否有辞退必须有经济补偿或者其他规定,如果没有,当然也就没有补偿了。
当然,如果约定了补偿,只要双方真实意愿,也是合法的,那公司辞退员工,就应当给予约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违法。
协商处理为上策
此事已然出了,要说谁对谁错,从事情发展过程来看,双方都有错:入职时,既然知道员工与原单位有劳动合同未解除,为什么还要录用,显然,用人单位有错;知道签的劳务合同其相关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仍然签订,显然当初是认可劳务合同的,如今来提补偿一事,就有点前后不一,也是有错的。
所以,此事较好的方式就是双方友好协商,可有以下几种办法:可以继续签订劳务合同,员工都没要求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急什么,未来某个时候出问题时再说;书面要求员工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继而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以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而辞退;无法合作,可互退一步,给予适当经济安慰,友好分手,因为即使走法律渠道,员工也没有胜算,毕竟劳务合同在那里明摆着的。
用工少留后患
从本案,我们可以吸取以下经验教训:
首先是招聘录用环节,对于未解除原单位劳动关系的人员,即使能力再强,也不要录用,应当要求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否则,按照劳动法,原单位可以追究本单位的责任,也为员工后来找公司麻烦埋下了隐患。
然后是劳务合同的签订,按照规定,劳动适龄人员,每天上班时间达到8小时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使签了劳务合同,未购买五险的,也要及时购买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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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雨季十年
和妖王意见不一啊,看来要法律途径了。妖王认为劳务合同是无效的,秉骏倾向有效
王十点
@雨季十年:秉骏老师的意思是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吧。。。是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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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五险的,买商险?
青稞可可
@sakina520:这个是针对的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的
22楼 张瑞
非常接地气,通俗易懂,处理方式:1.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跟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继续签订劳务合同。
以后多长记性,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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