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是我说:
再看你公司的规定是否有效? 1、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即,需要经过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同意) 2、是否经过公示
我的点评
很好
徐渤bobo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时间:2001年4月30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其次,单位规章制度里通常会有“迟到XX小时视为旷工”的规定,但是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这种具体的定义和规定。从法律解释的语义解释原则分析,旷工应是无故缺勤工作日的含义,因此所谓“迟到XX小时视为旷工”的规定应是不合法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又默认了一些这种做法,所以对于有合理性的规定,司法实践是允许的。但是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应是不合法,得不到司法支持的,比如【迟到20分钟视为旷工】,也这太离谱了,肯定也不可能 得到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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