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公司对三期的规定如下:
孕期:
第一:属于合法孕期的,公司给予的照顾,不同的时期给予不同的时间休息和适当的减缓工作量,给予适当的照顾,以免因为工作而有情绪产生流产等等。
第二:属于非法孕期,当然也应当根据不同的时期给予适当的照顾。但是这种如果能够劝退就更好,不能的话,那也依然的按照合法的来照顾,当然这条在制度上是没有的。
产期:
产假都是按照国家法定的要求给予第一胎98天。其他的破腹产,难产,多胎,二胎等等都按照国家进行。
哺乳期:
这个时期,如果离家近的,给予适当的时间回去喂乳。距离远的,给予提前一小时下班特殊照顾。这个是可以人情化的。
2、 B、没有。
在公司相对比较人性化一点,人情味也比较重,因为这样,所以只要工作安排得来,一般都尽量给予更多的照顾,所以没有什么纠纷可言。
这其中要完善的,就是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以及证件的审核。
也需要完善制度比较好:
比如制定制度如下:
(1)晚育标准:女性24岁以上初次生育的,年龄计算以分娩日为标准。 晚育产假:第一胎,按照98天给予休产假,多胞胎多给予15-30天,第二胎以上的按60天。
(2) 陪产假:正常男职工享受3天陪产假,妻子晚育的男职工给予7天,但已有子女的男性再婚者不给予陪产假,陪产假应在妻子产假休假期间内取得。
(3)产假取得:男、女职工取得产假时,应及时向公司提交结婚证、准生证等多种证件证明。
(4)与假日重复:产假与公休、法定假日重复的,不再另行给予重复的休息休假,晚育假、陪产假补休法定休假日)。
(5)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公司指定医院等确认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享受哺乳假,与公司协商后决定,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在这里的话,就不在做深入的讲解,这个事情能够人性化的最好在法律条文下人性化,这样更加取得员工的信任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