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网传消息中炬高新内部出现股东矛盾,宝能集团就地“解雇”中炬高新保安队未果。
笔者就事论事,就该事件反映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现象谈谈自己的看法,欢迎大家交流。
笔者观点
女性高管宣读的文件并非真正的解除劳动关系文件,而是设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文件。
视频中,某女性高管用手机宣读相关文件,称其代表经营班子宣布,保安队即刻休息休假,工作安排待另行通知,拒不执行指令的,即刻解除劳动关系。
事件中,女性高管代表公司领导班子向保安队队员们宣读文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如果员工拒不接受公司指令的,即刻解除劳动关系。
实际上,这份文件并不是真正的、简单的单方意义的解除。因为狭义的单方解除,是用人单位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要无条件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须设置解除条件。
公司女性管理人员仅宣读保安队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和不服从指令的后果,如果公司需要真正的解除与保安队队员的劳动关系,仍需要等待保安队队员对于是否接受文件中的相关条件而进行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的表态。如果保安队队员不执行公司指令,公司就要启动单方解除的程序作出单方解除的行为。
笔者认为,文件中的提到的即刻解除,属于一种设置了解除条件成就时而发生解除后果的解除流程。流程未进行完毕,是不会产生解除后果的,故一旦保安队队员表示拒绝执行公司指令的,就触发解除条款,公司立刻单方解除与保安队队员劳动关系。
提醒一下看官们,实务中,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实施。用人单位需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关系的,应当具备完整而且有效的手续。
解除行为应由正当的劳动关系主体作出,不能由非劳动关系主体作出,否则无法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果。
宣读相关文件的人员应该获得公司的授权或者许可,由其代表公司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且应当向劳动者出示书面的授权许可或者出示公司的相关通知或者文件,避免劳动者怀疑、不认可、不接受文件和授权真实性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