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编案例
2022年1月1日,王大锤到广西南宁A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4月30日,王大锤因处理个人事务向公司请假3天,但未获A公司批准,王大锤执意请假,旷工3天。
5月3日,A公司以王大锤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王大锤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
经仲裁委调查,A公司作出并向王大锤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公司员工人数20人,且未建立工会。
因王大锤旷工事实清楚,解除程序合法,仲裁委裁决A公司无须向王大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王大锤不服,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王大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原因在于,虽然A公司未成立工会,但在公司作出单方解除行为时,应当采取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的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而A公司并没有履行该义务,故A公司败诉。
A公司不服判决,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意见一致,故维持原判。
二、问题
未通知工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三、解析
本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
很多人在看到这样本文案例时,心里应该会大吃一惊。笔者对法院的判决持不同意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程序合法,结果正当。
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应当考虑解除的程序和解除的事由是否合法。案例中,A公司未建立工会,故其没有办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通知工会。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显然,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是不应当受到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约束。
该四十三条,主要是凸显工会在用人单位作出解除行为时的监督作用,尽可能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与调整劳资双方的紧张关系。
但是,法院对A公司解除行为的评价已经超出四十三条的范围,如果按照法院的理解,社会上这么多未成立的工会的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时都要通知职工代表或者征询当地总工会的意见,这不仅会增加公司内部的管理成本和时效成本,也会增加总工会的工作量,达不到快速解决问题员工的效果,也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如果坚持认为按照法院的审判思路进行推广的,不仅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也不能很好地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还会对已经扰乱和破坏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的员工作出不正确的引导,扩大企业内部管理和法律风险。
四、律师观点
未依法成立工会或未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时,并不会因为该单位未依法成立工会或未成立工会直接导致其解除行为违法,但是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工会,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通知工会,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