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个人或者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进行初审并录入;
(3)、结算:材料核定后进行业务结算,打印结算凭证;
(4)、稽核:对业务科室处理的业务进行材料和数据的稽核;
(5)、发放:核定业务及稽核后的材料数据,开具支票。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1)劳动者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免费参加1次就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或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5)在取暖期发给当月失业金20%的取暖补贴。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多少?
领取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 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 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 85%发放;
(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出现什么情形时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5、失业人员能参加医疗保险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失业人员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断就业回原籍的农村劳动力和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失业人员,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按月发给本人。
符合政策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6、失业保险办理材料
(1). 《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失业人员档案
(3).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
(4).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6).一寸相片3张
(7).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7、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4).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四、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度,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应自30周岁开始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除外)。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参保职工可以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
参保人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城镇职工: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200 元,支付比例为 95%;
(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300 元,支付比例为 90%。
城乡居民: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100 元,支付比例为 92%;
(2)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400 元,支付比例为 80%。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参保人在市区就医,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城镇职工:
(1)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200 元,支付比例为 95%;
(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700 元,支付比例为85%;
(3)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900 元,支付比例为 83%;
(4)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1200 元,支付比例为 80%。
城乡居民:
(1)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200 元,支付比例为 90%;
(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800 元,支付比例为75%;
(3)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1000 元,支付比例为 65%;
(4)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1500 元,支付比例为 60%。
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 1500 元,支付比例为 76%。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 100 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 3 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 4%。
五、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但不能低于或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缴存比例:0.8%;
注: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3、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4、报销范围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
计划生育医疗费
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5、报销标准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的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①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石家庄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报销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②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③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6、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7、报销材料
(1)、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分娩医院出具)
(2)、住院费用收据(必须是医保收据);
(3)、生育出院记录(难产需提供分娩记录);
(4)、生育出院费用明细(出院时医院提供)
(5)、生育证原件、复印件(非石家市的生育证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份;
(8)、《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两份;
(9)、夫妻双方户口本/页原件
注:2010年以后参保的异地户籍职工报时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及养老保险对账单复印件或社保局出具的参保证明。
凡需提供复印件的其原件由用人单位审核,复印件上签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以上复印件必须清晰。
8、报销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报送办理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办理材料,使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申报;
(3).所在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字盖章;
(4).所在单位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核准生育保险待遇意见;
(6).通过审核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核准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月底给予报销;
(7).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核准原因。
五、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1、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组织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职工(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保险人负责按保险协议履行赔付责任的商业医疗保险。
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45周岁以下参保职工每月每人5元、45周岁及以上参保职工每月每人6元。
投保人根据当月被保险人人数,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提取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向保险人缴纳。被保险人基本医保关系终止后,从次月起不再扣缴和划拨。
3、按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人赔付9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保险人赔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0万元。
4、职工医保大额医疗保险调整为大病保险后,如何报销?
(1)起付标准。2017年度起付标准为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20000元。
(2)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不含起付线)部分报销5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报销60%,
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70%;
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部分报销80%;
4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0%。
(3)报销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报销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报销限额25万元,共计65万元。
六、公积金
1、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如不调整,可仍执行原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
石家庄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下:
(1)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3849元
(2)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9245元
3、公积金缴存额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公积金提取
(1)提取条件
房屋类: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③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①离休、退休的;
②出境定居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⑧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⑦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房屋类:
(一)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
基本材料: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3、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选择材料:
1、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
(1)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2)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
(1)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2)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基本材料: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还款证明。
选择材料:
1、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在省直、铁路分中心贷款: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3、在商业银行贷款:需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四)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4、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
2、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五)租住商品房时:
1、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非房屋类:
(一)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二)部分提取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材料及限额
职工因非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销户提取
1、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4、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6、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入伍、入学通知书。
7、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及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等资料;封存期间因购建房、还贷、死亡等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除提供集中封存通知单、对应银行储蓄卡外,还需参照购建房、还贷、死亡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集中封存期间职工有新的就业单位,并建立公积金账户的,需将集中封存户资金合并转移至新单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二)部分提取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
提取金额: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取整到百元。
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取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自负的费用支出。
3、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取金额: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自负费用,取整到百元。
(3)提取流程
①、通用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提取证明,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报批。
步骤二:
办理手续:审批通过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单位提供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到职工个人。
②、转入集中封存账户:
步骤一:
提出申请:本人凭提取证明及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
步骤二:
办理手续:审批通过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单位提供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到职工个人。
在外地购买自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
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据;
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
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来石家庄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以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已付房款。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合并计算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贷款
户籍在石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石家庄公积金物业费提取操作流程
按照以往的政策,自2015年起,石家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但是需要提供资料很多材料: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提取时间及金额,也不能在网上办理。相信好多职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提取过公积金交物业费。但是现在不同啦,您可以在网上提取物业费啦。
近日,根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员工可按付物业费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此政策自2015年实施,每人每年可提取1000元,从未按此项办理过支取员工,可支取2015年至2018年4年费用,共计4000元。以往办理过员工,扣除已支取金额。鉴于目前在公积金各管理部办理此业务人员较集中,等侯时间较长。公积金开通网厅个人提取业务,秒批到帐。提取物业费不影响购房、还贷等支取。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步骤一:进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主页面右面选择“网上业务大厅”,即可进入网上业务大厅入口。
步骤二:选择“个人业务大厅”
步骤三:在缴存人入口处选择最下面一行“其他登录方式——授权支付宝登录”用手机支付宝扫码登录
步骤四:进行网厅后选择左面下方“我要提取”——“提取物业费”,绑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I类银行借记卡,提取资金由公积金中心直接付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秒批到帐。
特别提醒: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公积金人工客服12329
注:
1、缴存人冻结金额不允许做此原因提取;
2、仅限电脑进行操作;
3、提取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12329进行咨询。
(4)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二)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三)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患者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四)城镇低保: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全额提取:
职工因离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原因提取。
(5)提取时限
提取时间间隔:
①购房类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②租房类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提取一次,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为9600元。
③其他类提取: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