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史丹利百得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解散工厂的通告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并在制造业圈层引发了强烈地震。
史丹利深圳公司是美国《财富》500强企业在深圳投资的美商独资公司。公司生产的Black&Decker、Dewalt、Stanley、PorterCable、Bostitch等多个品牌工具通过遍布全球的分销网络销往世界各地。公司占地面积约54000平方米,网络公开资料显示缴纳社保的员工就有近两千人。
公告的核心有两点:
一是,“由于市场整体环境的变化和行业内竞争的加剧,集团基于战略发展需求不得不重整业务资源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决定提前解散史丹利百得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二是,“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将提供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方案(详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自2020年10月30 日起,公司将依法对不愿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剩余人员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法定标准的补偿金”。
这份公告史丹利并非第一次使用,2019年4月丹利(廊坊)紧固系统有限公司提前解散时,也使用了同样内容的公告。
那么,史丹利的这份员工遣散公告合法吗?为什么公告中一会儿是解除,一会儿又是终止呢?
这里笔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作一个讲解,看完后你就会明白公告中的玄机了。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当事人提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要么是劳动者提出,要么是用人单位提出,总是有一方主动提出动议,是基于两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产生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未到或情形未出现,有一方提出提前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合同关系消灭。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36条至第41条,按由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将这些情形分为三类:
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劳动者动议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动议协商一致;
二是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预告解除、即时解除;
三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而不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观意志决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1条、第22条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13条,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
二是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
三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
四是其他。
具体情形及有无经济补偿如下图:
二者的具体区别如下图:
为什么先是解除?
因为在公司正式解散之前,公司的主体仍然存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仍在履行期限之内,此时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动议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
公告中公司提出将“提供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方案”。
为什么又是终止?
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将会依《公司法》的程序进行解散,当公司解散时,也即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消失,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在公告中强调“支付法定标准的补偿金”。
两相比较就会发现,劳动者认可协商一致解除,将会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偿,不同意的话,最终只能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
所以,从劳动者角度考虑,反正最终是保不住工作,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是比较好的选择。
2楼 拳打脚踢的枇杷20110817
很厚道了
1楼 纳言敏行
良心商家还可以高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