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就一定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不一定,比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我国有哪几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哪些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案例】
案件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9日,梁某入职护卫中心,从事押运护卫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梁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9年7月10日,护卫中心作出《关于与梁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决定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3日,梁某向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终止审查仲裁决定。梁某遂诉至法院,其中一项请求为支付加班工资59336.38元。
另,护卫中心于2013年7月29日取得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特殊工时类别为不定时工作制,特殊工时岗位为押运及其负责人、押运驾驶员、押运配套后勤辅助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法院认为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护卫中心取得了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特殊工时类别为不定时工作制,梁某从事的押运护卫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因此,对梁某要求护卫中心支付加班费59336.38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一、我国有哪几种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将44小时更改为40小时。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38条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综上,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按《劳动法》第44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加班分为三类: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要加班工资分情况而定:
1、延时假加班、休息日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内容为延时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加班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各省市规定有所不同。
江苏、广东、北京、天津、山东、辽宁、安徽、江西、吉林等法定节假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湖南等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有些城市的规定与省里的规定也不一致,请注意各地具体规定。
三、哪些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既然不定时工作制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可以节省用工成本,是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呢?
并不是,法律对适用人员有严格限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有些省市对具体人员进行了细化,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 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四、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以上几类人员是不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就可以实行了呢?
不是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经过审批。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此外,经过审批后,并不是此类员工就当然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到某个员工还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楼 花千骨92818
1、申请
2、批准
3、劳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