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正楼律师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搞明白,打官司最终打的是什么。(如果你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下面的内容就不用看了)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是看看判决书的结构是什么。
从普通逻辑上来说,判决书是典型的三段论推理结构,即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
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数学证明、办案、科学研究等思维时,能够得到正确结论的科学性思维方法之一,是演绎推理中一种正确思维的形式。
举个例子:
大前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前提:张某在公司工作了十个月,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结论:公司应当支付张某九个月的二倍工资。
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其实是大前提,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解决的是适用法律的问题。
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其实是小前提,即通过证据证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殊化事件。
判决结果,即推导出的结论。
绝大多数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其实没有什么争议(有争议也是法官、律师解决的问题),因为绝大部分事情在以前已经发生过,要么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要么有既往的判例。
那么,最为不确定的是查明事实部分,这个事实不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有些事实虽然客观上发生了,但没有证据来证明,那就等于没有这部分事实。
作为第三方的裁决机构不会知道客观上发生了什么,只能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有道理,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判断,当没有证据来证明时,裁决机构当然不会支持你的观点。
所以常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打证据,其实就是举证。而举证又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比如,原告认为被告欠钱,那原告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欠钱,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就要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特殊情形下,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分配。
特别是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为什么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总感到被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而在平时工作中又不注重制度建设,不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留,最终导致败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比较少,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劳动争议中一些常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再强调一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了证据,法官支持你那是水到渠成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