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HR或者老板越来越重视劳动法律法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都要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一般都会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等字样,是否员工和企业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书后,员工即使发现权益被侵害也不能再提起争议仲裁、诉讼呢?而公司与员工签署了这份协议后是否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可能超乎很多HR的预料,究竟是哪里有问题,那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
HR想要与员工签署的协议“有效”,必须要注意这两个方面:
01、协议书是否本人签署
有些员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愿意配合企业完成离职交接、审批等手续,于是“全权委托”某员工代办。一些HR或者老板认为有离职员工签字的全权委托书就不会有后续其它问题,其实这样理解和操作在法律层面仍然有风险存在。
“被委托人”的确可以在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内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但从法律层面,“全权委托”并不严谨。涉及到重大事项、权利的放弃,仍需要核实“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离职协议签署方法:
HR应提前准备好离职所需资料,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立即签署,这就避免了员工事后需要“全权委托”其他员工代办的风险;(重点推荐方法)
“全权委托”操作注意事项:
1.即使员工签署了“全权委托”,也要注意保留员工知晓代办人所签署资料内容的证据,也就是被委托人签署的资料全部为离职员工本人意思的体现。比如用公司邮箱或员工指定邮箱发送代办人签署资料,代办人与委托员工沟通签署资料证据等。
2.离职员工“全权委托”的代办员工由离职员工申请指定,公司及人力资源部不要直接指派。
02、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有些公司利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哄骗”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原本需要几万甚至十几万补偿金约定为几百或者几千元“了事”。这种情况下,即使协议书为员工本人签署,也仍然可以“反悔”要求撤销。
一些HR认为,只要员工签署了“双方再无争议纠纷”的协议书就万事大吉,而忽略了协议书中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合理性。其实,制作协议书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协议书内容自查:
1.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条款,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给以后争议仲裁埋下隐患。
2.内容确保准备,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赔偿金等千万注意用词。
3.提前计算好应支付员工补偿额(包括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在此基础上与员工协商支付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也就是应支付金额与签署支付金额差距过大。
协商不一致操作方法:
协商如果无法一致,要求员工将协商意见书面回复。
结语
当然,我们前面提到的都是“双方再无争议纠纷”无效的情况,但实际工作中除非有文章中一、二类情况出现,协议的签署很容易被认定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种情况,协议书自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只要HR们根据前面两项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双方再无争议纠纷”就会获得法律支持和保护。
【案例】
2007年8月1日,黄某与上海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医师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担任美容整形科主诊医师,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加 班工资及提成奖金组成。劳动合同有条款约定,医院永久保留黄某每年度奖金中的保证金作为履行该合同的保证,并在合同终止时发放。
2010年9月30日,黄某向美容医院递交离职申请表。当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从即日起,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内所有薪酬已经全部结清完毕,合同期内在公司所出现的诸多纠纷,在终止合同前已全部了结,双方再无纠纷”。
2010年12月20日,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的提成工资。该仲裁部门裁决对黄某的所有请求事项皆不予支持,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容医院支付非法扣押的工作保证金3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美容医院签订的劳动终止协议书,其性质上系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由黄某与美容医院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安排,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则该协议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黄某与美容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实有关于保证金的约定,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医院确曾扣押其奖金。即使如黄某所述,该保证金系薪酬的一部分,且该保证金也存在,但结合终止协议书的内容,表明黄某在离职时对该权益已作处分。法院对于黄某要求医疗美容医院支付非法扣押的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劳动报
【作者简介】(如果喜欢这篇文章,欢迎点击订阅)
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法务顾问,某上市培训机构人力资源高级讲师。先后就职于世界500强公司及美资公司。有近20年的人力资源实战经验及丰富的理论知识。擅长领域:薪酬、绩效、劳动关系、人力资源规划等。
员工关系做好了,HR就可以很轻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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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幸福的糖丫头
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额肯定不是法定金额,肯定和法定金额有一定悬殊,如果差距不大,就不要协商解除了,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
刘洋Mandy
@幸福的糖丫头 协商的金额与法定是会有差距,所以是不能“显失公平”而不是要一致。这个度还是要注意,之前也曾有过相关案例,可以与大家一起分享。张某于2012年1月入职某公司月薪3500元,2012年9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辞退张某的通知内容为:张某,因代刷卡,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现给予辞退处理,自2012年9月2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几天以后,单位还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内容如下:公司因业务调整裁撤市场部,经与张某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于2012年9月26日正式离职;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剩余9月工资及离职相关费用2555元;离职后任何时候,张某放弃对公司的包括工资、五险一金、各种形式的补偿金、年假折现等的一切索赔,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虽然在离职协议上签字了,但张某觉得这份协议很不公平。因为他9月已经工作了26天,应该领取的工资超过了2555元,而这份离职协议中,张某领取的包括补偿金在内的总费用还不够工资。因此,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7000元。后历经仲裁和诉讼,法院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对于张某要求撤销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定该协议对张某不具有约束力,张某仍可以主张其相关权利。
案例来源:莆田市司法行政网
幸福的糖丫头
@刘洋Dissona:当老板好难哦,创造不了好多利润还要承担这么多的风险,怪不得老板们都要引进自动化机器,业务外包等各种五花八门的形式,我觉得如果公司辞退员工,员工应该想的更多的是自己能力是否胜任公司发展,而不是扯这些有的没得,说白的,公司那么多人,为什么别人都不辞退,偏偏辞退个别人,还不是当事人能力有问题。要是自己肚子有墨水,还怕出去找不到更好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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