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发生真实工伤的,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为职工申请工伤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弊大于利。所谓利,指的是职工不懂或放弃工伤,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的,用人单位可规避工伤责任(视证据和情形而定),无须向受伤职工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所谓弊,最直接的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单方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前(认定为工伤是前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且易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一、法律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重点解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规定的目的:一是督促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强化事故报告处理;二是30日内申报有利于让受伤职工及时救治、尽早享受待遇,避免职工家庭因伤致困;三是充分发挥工伤基金保障性功能,降低企业事故负担;四是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所应承担的后果埋下伏笔,即相关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较晚知悉事故发生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收集齐材料等原因造成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的,都视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申请。
二、潜在风险
(一)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即超过30日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就医治疗高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例如:
受伤职工因工骨折,用人单位半年后知悉发生事故伤害,期间,受伤职工住院、就医治疗等费用累计花费10万元(符合国家工伤药品、治疗目录范围和规定)。
(1)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用=0。
(2)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用=10万元。
(二)用人单位不掌控事故伤害,极易在作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操作时,职工提出工伤主张,致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用人单位被啪啪啪打脸,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再所避免,赔了钱,职工还能回单位继续休养。
例如:
(1)职工月薪10000元,在本单位工作2年,如职工要求赔偿金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支付的赔偿金=经济补偿*2=10000元*2个月*2倍=4万元。
(2)职工月薪10000元,在本单位工作2年,假设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合同依据违法的,案件诉讼周期2年,如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回企业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仲裁受理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月工资*具体月数=10000元*24个月=24万元。
(三)用人单位不掌握事故伤害情况的,极易引发职工虚假工伤发生。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视频监控等仅保留2个月,视频等资料灭失,将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举证职工非工伤的难度。职工虚假主张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除必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外,还将视病情严重程度,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离职时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高额待遇。
其中: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即不上班可拿工资的期间。
例如:
受伤前职工原工资为10000元/月,因工骨折给予停工留薪期半年,则停工留薪期内,职工所得=不上班可拿钱=10000元/月*6个月=60000元。
三、用工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自入职当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非全日制员工可为其单独缴纳兼职工伤保险。参加社会保险,可大幅度降低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减轻企业负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受理后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申请受理后的相关工伤费用和待遇大部分将由工伤基金支付。
例如:职工月薪及缴费工资标准为1万,伤残等级为8级。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11个月=10000*11=11万。
(2)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本人工资*11个月=10000*11=11万。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事故伤害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时间,消除瞒而不报,及时掌握动态。同时,可以月度为周期,配合工资支付、考勤管理等,对当月职工事故伤害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内容涵盖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原因、事故在场人、事故责任等,并由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全面挤压日后虚假工伤的出现。
(三)因时间紧迫或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收齐相关申报材料的(如交通管理行政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伤职工住院无法取得《住院病案》、受伤职工病情较重具体伤害还未明确等),用人单位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先向统筹地区工伤行政部门提交《工伤延期申请》,即先书面报告,待材料齐全后再正式提交工伤申请及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向工伤行政部门已提交《工伤延期报告》且成功备案的,在工伤认定时限内(期限一年)提交正式工伤申请及材料的,职工事故发生之日起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符合报销范围和目录的就医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
例如:
受伤职工因工骨折,未认定工伤之前受伤职工住院、就医治疗等费用累计花费10万元(符合国家工伤药品、治疗目录范围和规定)。
(1)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或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用=0。
(2)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且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用=10万元。
【作者简介】(如果喜欢这篇文章,欢迎点击订阅)
人力资源、法学专业。曾任全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大赛北京市代表队队长、优秀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法特聘高级讲师、“百年人社”论坛创始人。擅长运用监察、仲裁、社保等政策与手段处置疑难劳资纠纷,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工时管理、用工预防、工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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