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及员工管理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劳动合同只是静态的书面约定,为了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试想一下,如果劳动合同签订的是什么岗位,就是什么岗位,单位没有一丁点儿的调岗权力,整个组织的岗位设置该是有多么的僵化。无法灵活变通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单位生产效率的提高的。要死一起死,这本就不是立法者的初衷。而调岗的目的,不仅仅是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种表现,更是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对劳动者的调岗,包括协商一致调岗和单位单方面调岗两种。前者协商一致基本无争议,主要纠纷都出在后一种调岗上。
既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单方面调岗,那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基于什么样一种情况,单方调岗是不违法的?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各地操作上多少有些出入。
举例说明,对于这个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文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果单位的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等为由作出辞退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存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金的风险。并且,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从这份纪要里可以看出,法律给了用人单位自主调岗权,但也规范了调岗的条件,防止权力的滥用。另外,以上四条,核心就在第(2)和第(3)条上。“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具体未作出界定,但是,从薪资上来讲,至少不是非常明显的降低。单位为了确保合法性,至少应该是持平的。“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了。比如说,特意把一个员工调岗,并把办公位调整到单位厕所门口,明显和其他办公区域分开了,这就是很明显的“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那就是不符合要求的。
那么,现在来回答话题中的第一个问题:
如果是平级调岗,薪资不变,需要征得员工同意吗?按照题中公司经营情况,是可以直接操作,不需征得员工同意的。在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已经持续2年亏损,今年上半年情况仍未好转”的情况下,公司从成本角度考虑,调整员工岗位的前提已经具备,即满足了条件(1)。调岗后,薪资并未变化,同时是评价调岗,不存在降级的情况,满足条件(2)。从题干中的描述来看,也是满足条件(3)的,也未发现“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即满足条件(4)。
接下来,回答第二个问题:
作为HR,面对公司的这种困境,我们能做点什么呢?
从调岗方面考虑:
如果出现此种调岗,首要保证的就是合法性。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操作。
第一,最好是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之类的书面文件。
第二,在最开始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应该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比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不视为甲方违反合同,经协商可变更本合同主体或部分内容,合同其他内容仍然有效”等,全面考虑,分条列出。同时,在《员工手册》上也要标注清楚,最好有员工签收确认的签字。
第三,薪资水平大致相当,不能带有侮辱性、歧视性、惩罚性等意图。这个解决的主要是合理性的问题。对于合理性来说,实在是很难界定,在单位拥有自主调整权的情况下,或者说单位已经处于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看单位在多大程度上能做到“合理”了。
从员工关系方面考虑:
单位效益不佳,在寻求解决办法的同时,还要稳定员工。裁员的裁员,调岗的调岗,但需要留下的还是要留下,不然光杆司令一个,公司只会死得更快。至于怎么处理这段时间内的员工关系,可以从员工关系管理内容各个方面着手考虑。
从组织架构调整方面考虑:
组织架构是随着公司业务方向的转变而不断变化的,它是公司继续前进的保障。另外,在组织架构调整红头文件下发后,相关人员是可以随着组织职能调整而一同划转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平级岗位调整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和保障。
从公司业务方面考虑:
连续2年多都亏损,除了人浮于事,还会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作为HR,也应该肩负起公司正常运转、正常盈利的重任,需要对业务的调整作出思考。
每篇一语:
我们总说“亡羊补牢,犹未晚也”,能够意识到问题,努力去改,是一种值得鼓励的积极态度。可为何一定要等到困境时才肯刻苦努力?能从失败里重新站起来,是生活的勇者。能在安逸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顺境时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才是生活的智者和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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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阿喜66
看到这篇文章,就像看到了之前我所在的小企业一样,老板当初把员工调岗没有跟员工做过任何沟通商量,因为她觉得她是老板员工拿她的工资就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很伤员工的自尊,更让人不满的是连工资也降了一半,然后老板给出的解释理由是:新的工作岗位需要重新试用适应,而且工作量和上班时间都少了(原来几乎每天工作11个小时,调岗后每天不加班的情况下是9个小时),所以,后来员工只能愤然离职。
知茗阁
@阿耳刻托25571:普通员我的劳动法意识还是不强,有时老板也会利用员工的此弱项点进行变相的精减人员
7楼 蔡婷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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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只想再遇你
实操中会困难得多,因为一样米养百样人。
5楼 可爱可可
你说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适合广东,江苏这边好像不适用,不过里面你写的见解,学习了
4楼 徐渤bobo
#赞赏# 恩。今天这个话题还是挺有意思的。写的很好,长江后浪推前浪。老人已死沙滩上。
3楼 看世界听心声
分享的很好,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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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luguang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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