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国庆的日子是惆怅的,煎熬的,有人担心高速堵车,有人担心旅游被宰,妖王大人觉得,你们最该担心的,应该是拍了1000张照片,没有一张能够用来发朋友圈吧!
毕竟,做人如果不能装逼,那和咸鱼还有什么区别。
惆怅而煎熬的妖王大人,一口气打了两篇卡,今天一篇,明天一篇。
不管你看不看,反正我要分享给你。
一、 我国社保实行属地化原则。
虽然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一部《社会保险法》,但是,在具体的社保政策上,各地均有自己的土办法,也均按照自己的土办法操作执行。
行行行,你说的都对,但是我不听你的。
这就导致了各地社保政策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化。比如:
缴费基数:上限有以社平工资300%或600%为依据的,下限有以社平工资40%或60%为依据的。
缴费比例: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各地的社保缴费比例均不一致。
补缴年限:有的地方可以补缴入职以来的,有的地方只能补缴2年内的,还有的地方只能补缴当年度的(如本案例)。
当然,这些跟我国各地的发展不均衡有关,因为发展不均衡,国家就没有办法统一一个标准。
(这里,要感谢一下群里的Ivy、丢丢、无尘等人,给我提供他们所在地区的社保补缴政策参考。)
二、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理论上,员工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
1、向社保机构投诉,由社保机构依法进行追缴。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3、向劳动部门投诉处理。
【法条链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三、在当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实务中,基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可能会提出这么一项请求,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
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这一项请求,裁判机关几乎会以“社保补缴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处理。
为什么会这样呢?
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1、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已经规定了,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故这种情况下,应由社保机关来处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裁判机关自己也没有这样的专业能力去计算应该如何补缴社会保险费。
3、裁判机关的法律文书,也是需要由社保部门来执行,倒不如直接由社保部门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四、未来,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否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妖王大人的偶像冼武杰律师,在三茅的一次线下活动中提到过这个话题:关于社会保险受案范围问题,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法院反复沟通,已取得一致共识,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第八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讲话中也提到了,法院将依法受理五类社会保险争议,包含了补缴养老保险的争议,关于社保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等问题,会由仲裁机构和法院委托社保机构核定。
据说,人社部正在协调最高法院,争取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中明确规定上述内容。
五、本案,公司同意为员工补缴,但社保机构不允许跨年补缴,应如何处理?
这里,妖王大人先给大家讲三个案例:
案例1:张先生于2002年12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但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后来,张先生即将面临退休,为了能够在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张先生于2014年12月19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却以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为由对张先生的申请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至法院。福田区法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张先生投诉已超过两年的查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张先生的补缴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这就是深圳市2015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社保大事件。
案例2:2015年3月,罗女士向番禺区人社局投诉公司不依法为其缴纳养老等社保,请求责令该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后的社保。对此,番禺区人社局于2015年4月向罗女士送达回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罗女士投诉事项已超法定时效2年,因此,番禺区人社局表示,不再查处公司不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的行为。
罗女士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查处工人追讨2年前社保”的回复,要求重新处理工人追讨诉求。
截至当前,广州人社局对该案尚未给出回复。关注该案的各方还在观望:该案能否首开“社保补缴无时效限制”之门。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3:实际上跟社保无关,但对于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留下了浓厚一笔的。
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因不服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最终推动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
有时候,小人物的坚持会成为历史的转折事件。
所以,社保不能跨年补缴这件事,HR可以表现自己的立场,将矛盾过渡出去,引导员工行政诉讼。
不建议直接给员工补钱,因为员工不需要支付个人缴纳部分,获取利益简单,容易引起羊群效应,导致员工争相效仿。
最后,提前祝大家国庆快乐!出行顺畅!玩的开心!
别忘了点赞、订阅哦~
对了,国庆期间,妖王大人还要提醒大家两件事。
1、看到女生在朋友圈发自拍,憋说话,闭着眼睛夸她美就行了,毕竟,她是从成千上百张照片里挑出来,自认为比较好看的才会发出去。
2、国庆期间在街上遇见朋友,憋说话,闭着眼睛擦肩而过就行了,毕竟,朋友圈里的他,这时候应该在马尔代夫吃早餐。
没有戳穿,就没有伤害!
60楼 老头飘飘飘
#赞赏# 不错,很受用
59楼 紫夜18
学习到了
58楼 xiajinhong
依然逗比,求交往
57楼 huang8440
赞!谢谢分享
56楼 boyhuangbin
最后2句话是亮点~~
55楼 新钓客
感谢分享!
54楼 ZHULIHUA
学习了,谢谢分享!
53楼 甲壳虫的主人
不错,学习呢
52楼 Nicole47
学习
51楼 无争大师
大赞!
50楼 小娇JOJO
谢谢
49楼 maomaohen
谢谢分享老师
48楼 细沙雨
新的思路,妖王大人果然了得,喜欢!不得不赞
47楼 ddung
不错
46楼 曹锋
#赞赏# 国庆还是决定去泸沽湖旧地重游了
45楼 茅庐小学生
学习了,很有借鉴意义,谢谢!
44楼 贾菲猫
谢谢分享,学习了
43楼 妃惹不可
很喜欢这样有依据的言论!!!赞
42楼 汲取知识
学习了
41楼 小羊的HR之路
“不建议直接给员工补钱,因为员工不需要支付个人缴纳部分,获取利益简单,容易引起羊群效应,导致员工争相效仿。”这个方法很赞~如果直接给员工补钱的话,容易引起羊群效用。如果补缴社保的话,个人部分也不是个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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