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员工拟离职。辞职申请书时间是4月19日。 2、提出离职申请后就不到公司上班。 3、按公司制度已经不辞而别三天以上,制度算自离。 4、员工要求工资和离职证明。 我觉得有几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在案例中人资可能有所纰漏: 1、人资在员工提出离职后,介入的不是很积极。员工是个什么状况,以及离职应该如何交接,不交接的坏处。人要走,心已不在,该做的控制还是应该做。 2. 双方约定离职日,在此期间依然属于正常上班。受制度和考勤的约束。当员工多日不到公司打卡上班,即为不辞而别,按笔者公司的制度,属于单方面终止合同。 按制度,向离职员工发出解除的通知书。通知书起两个作用1、。一、告知旷工多日未达,公司履行制度中对于旷工多日的处理办法。二、通知员工办理相关手续,清理账务。 3、如果公司的制度操作没有那么严谨,最好把不辞而别这类情况,列入合同。并约定以EMS的方式,送达员工留给公司的通讯地址多少日,视作收讫。人资保留EMS底单。 离职未达,就按旷工,走旷工处理。注意保留告知等通知证明。 以上为HR可以操作的部分。但实际法务案列中,曾经看到过,即使上述办法之后,员工投诉到相关部门,劳动稽查部门还是会出面协调单位进行工资发放,只是严谨地保有上述手续,在稽查部门调解中,会利好于企业,可能最后做调解的时候,工资部分可以酌情按企业提出的方案,走折中。 4、即使稽查部门要求进行工资发放,旷工也应按旷工计算,同时让员工进行交接。最后稽查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员工的收条作为所有存档的依据。说明按公司制度此人已经离职,按稽查的办法,做了一些迂回的处理。尊重制度也尊重了相关稽查部门的意见(因为要搞好关系啊)。最后离职证明,是肯定不会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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