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准确认识,不少人存在“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的误区,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有那么神奇和可怕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订立条件
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认识误区
1、“无固定”即“铁饭碗”。
仔细看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释,就可以看出来“无确定终止时间”其实只是不约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并不是不可以终止。
2、“无固定”即“不变更”。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这一协商变更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协商变更。但所有变更前提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这种变更也是无效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和赔偿标准
(一)解除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下几种情形不得以41条、4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偿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假设你一个月工资3.5万,且你在该企业服务15周年。但你所在地年度平均工资只有1万,那么补偿金的标准只能是3万而不是你月工资3.5万,补偿金最多12个月而不是15个月。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注:
1、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作为约定的解除事由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的启示
(一)对于企业。
1、无固定企业劳动合同不是不可以解除,无需视为包袱。
2、对于企业核心人才,从人才保留角度,可以主动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签订两次,第三次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两次期限可适当放长。
4、不要出现入职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法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逗逼行为。
(二)对于劳动者。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救命良药,好好工作是王道。
2、要懂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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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