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们公司的一个员工周女士,2018年4月5日入职签的,合同年薪10w元,月薪发6500元/约。19年3月开始工作调整为7500一个月,无年薪。
2019年2月的时候,公司把18年4月5日-19年1月30日的年薪按比例全部补足给周女士(过年前全体员工发放年终奖一起操作的)。
2019年12月1日公司辞退该员工,按劳动法给了该员工2个月的赔偿金,但是员工不满足。她认为合同是18年4月5日签的,那到19年4月4日才是一年,那就应该吧18年2月-3月的年薪补齐给她。
我想问的是:
员工这样的概念是对的吗?年终奖的截止时间应该是根据公司年底发年终奖的时候结算日按比例算呢?还是说应该是根据合同的时间来算的?
上林 2019-12-04 13:48 回复 赞(0) 3楼
2018年4月5日才入职,要2018年2-3月的年薪?什么逻辑?是你写错了,还是我理解错了?员工应该要的是2019年2-3月的年薪吧。
其实你们就是简单的月薪制,根本也不是什么年薪制,年底发点年终奖,仅此而已。员工自入职后,从19年3月份工资调整为7500元一个月,无年薪。也就是说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又修改了薪酬方案,且员工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员工就没有理由要求补2019年2-3月的年薪。更何况员工2019年一直工作到12月份,那么即便补了2-3月的年薪,那4-11月的年薪由怎么解释呢?
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其实不应该跟所谓的年薪混为一谈,这样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年终奖的发放,公司也应该由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至少应该规定中途离职员工是否还有资格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就很容易产生纠纷,但这也依旧是年终奖层面的问题,跟年薪没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