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丨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公积金联发〔2023〕1号)

编辑:三茅网 2023-09-19 17:51 519 阅读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消除问题隐患,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作用,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配合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1.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工作中,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涉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协助。
2.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应当提供查询单,并出示工作证件,查询单中应注明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查询单立即协助查询当事人及相关涉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并书面反馈查询结果,加盖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后当场交付法院工作人员。
二、关于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4.人民法院需要冻结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出示工作证件,相关文书上需注明冻结的具体金额和冻结期限。
5.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加盖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后当场交付法院工作人员。
三、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6.对于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裁定书中应载明符合扣划的情形。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被执行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六个月未再就业的;
(5)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或者被执行人系死亡或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7)被执行人将原有住房自行出卖又下落不明的;
(8)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9)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10)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11)被执行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12)其他可扣划情形。
7.对于普通债权,人民法院经“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机动车辆)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且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扣划至人民法院账户,不得再向被执行人支付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执行裁定书中应载明“四查”情况。
四、合作共享方式
8.人民法院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和网络查询系统,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等实现在线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在信息共享系统搭建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办理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存疑的,及时来函咨询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函复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缓受理被执行人办理公积金提取、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等使用公积金业务。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涉及非法套取公积金的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时通知执行法院。
五、其他
11.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协调事宜。
1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13.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哈尔滨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经办机构。
14.本规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8日

文章来源: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hrbgjj.org.cn:443/zxwj/210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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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1.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工作中,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涉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协助。
2.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应当提供查询单,并出示工作证件,查询单中应注明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查询单立即协助查询当事人及相关涉案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并书面反馈查询结果,加盖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后当场交付法院工作人员。
二、关于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4.人民法院需要冻结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出示工作证件,相关文书上需注明冻结的具体金额和冻结期限。
5.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加盖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后当场交付法院工作人员。
三、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6.对于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裁定书中应载明符合扣划的情形。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被执行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六个月未再就业的;
(5)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或者被执行人系死亡或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7)被执行人将原有住房自行出卖又下落不明的;
(8)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9)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10)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11)被执行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12)其他可扣划情形。
7.对于普通债权,人民法院经“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机动车辆)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且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扣划至人民法院账户,不得再向被执行人支付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执行裁定书中应载明“四查”情况。
四、合作共享方式
8.人民法院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和网络查询系统,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等实现在线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在信息共享系统搭建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办理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存疑的,及时来函咨询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函复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缓受理被执行人办理公积金提取、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等使用公积金业务。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涉及非法套取公积金的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时通知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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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协调事宜。
1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13.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哈尔滨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经办机构。
14.本规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8日

文章来源: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hrbgjj.org.cn:443/zxwj/210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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