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逼员工离职,公司恶意增加工作量!北京三中院判决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5-16 13:46 596 阅读

想开除员工,还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的公司就会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或者恶意增加工作量营造出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工作量引发的纠纷,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法院查明,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平面设计。此后,双方就裁员离职补偿协商未果,科技公司自2021年11月开始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并于月底向沈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沈女士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与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沈女士表示,自己只是拒绝了不合理的工作量,此前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是每人每天设计40多张图,后逐渐增加,直至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张,远超正常工作量,根本无法完成。

经法院调查,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核表备注显示,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评分即达到满分5分。按照该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的任务量约为40张。2021年11月3日至沈女士离职前,某科技公司布置的工作量由3人共计120张逐渐增加为每人每日70至75张。对此,沈女士与同事多次就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提出异议,沈女士也曾申请降低工作量,均未得到回应。为完成工作任务,沈女士在此期间曾三次申请加班。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当日工作量后表示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任务,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

庭审中,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证,表示公司与员工沟通裁员不成,便大幅增加工作量,在沈女士离职后,工作量即恢复正常。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存在拒绝科技公司安排工作的情况,未就科技公司安排工作超出其正常工作量充分举证,故对于沈女士关于其拒绝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的主张难以采信,未支持沈女士的诉讼请求。沈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自2021年11月上旬起,某科技公司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经大幅超过了其考核满分的工作量。从沟通中能够看出,沈女士起初虽对工作量的增加有异议,但仍然努力完成了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在工作量增加至每天60张后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延长工作时间2个半小时以上才最终完成设计任务,公司事后也批准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请,法院认为这能够证明公司认可沈女士完成60张图片设计任务已经需要大幅加班。

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继续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70多张,此时已达到了沈女士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以上。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二审法官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中,从沟通记录和往来邮件中能够看出,某科技公司对沈女士是否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主要依据沈女士每日能否完成公司布置的图片设计任务的数量。在判断劳动定额标准时,可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量既往考核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量是否需要延长工时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

在协商解除合同不成后,某科技公司持续增加劳动者工作量,直至劳动者加班都完不成的做法实属强人所难。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说明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不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虽然用人单位具有向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等用工自主权,但是当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量严重超出正常标准,致使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甚至加班都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额安排的,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因工作量设置不合理,致使员工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又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本文来源工人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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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平面设计。此后,双方就裁员离职补偿协商未果,科技公司自2021年11月开始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并于月底向沈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沈女士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与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沈女士表示,自己只是拒绝了不合理的工作量,此前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是每人每天设计40多张图,后逐渐增加,直至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张,远超正常工作量,根本无法完成。

经法院调查,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核表备注显示,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评分即达到满分5分。按照该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的任务量约为40张。2021年11月3日至沈女士离职前,某科技公司布置的工作量由3人共计120张逐渐增加为每人每日70至75张。对此,沈女士与同事多次就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提出异议,沈女士也曾申请降低工作量,均未得到回应。为完成工作任务,沈女士在此期间曾三次申请加班。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当日工作量后表示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任务,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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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存在拒绝科技公司安排工作的情况,未就科技公司安排工作超出其正常工作量充分举证,故对于沈女士关于其拒绝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的主张难以采信,未支持沈女士的诉讼请求。沈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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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解除合同不成后,某科技公司持续增加劳动者工作量,直至劳动者加班都完不成的做法实属强人所难。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说明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不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虽然用人单位具有向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等用工自主权,但是当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量严重超出正常标准,致使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甚至加班都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额安排的,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因工作量设置不合理,致使员工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又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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