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入职员工的适应性和能力进行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并非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而正式员工则是指员工在经过试用期后,经过考核合格,并正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享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那么试用期跟正式员工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一、待遇不同
试用期内的员工通常薪资水平较低,且福利待遇也相对有限。这主要是因为试用期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员工的适应性和能力,而非为了获得利润。而正式员工则享有相对较高的薪资水平和完善的福利待遇。
二、权利和义务不同
试用期内的员工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少。一般来说,公司不会要求试用期内的员工加班或者做出过于冒险的工作行为。而正式员工则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承担更多的义务,包括享有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工作岗位和职责不同
试用期内的员工通常被安排在相对较为基础或者较为简单的工作岗位上,以观察其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而正式员工则通常被安排在较为重要的工作岗位上,承担更为重要的工作职责。
四、合同期限不同
试用期内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通常为试用期合同,期限较短,一般为几个月至一年不等。而正式员工则签订的是正规的劳动合同,期限较长,通常为三年以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用人单位而言,在同一用工关系中既存在试用期,之后又直接认定为正式工,不能出现反复“试用”,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应进行“试来试用去”,本身说明现行的“试用”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应当探索“试用期”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劳动合同法》中对同一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时不能设置试用期的问题做了规定: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使用试用期。但这样的规定仍然限制了劳动者的可选择性,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灵活解决劳动者的试用期问题值得探索。此外,对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如流动性岗位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不设试用期或适当缩短试用期;对于有些不适用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延长试用期的设置。同时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提出诸多不适用性时要适当承担社会责任也应慎重把握、做到在人才选配过程中在规避招选成本的前提下精准把控尺度尊重劳动关系长期良性建立的可持续性。。
总而言之,试用期跟正式员工虽然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中也对它们有一定的保障措施,这样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人才选择上的便利性同时也能够给劳动者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于劳动者来说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需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以便于自己能够更好的适应工作环境和提升自己的职业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