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丨《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编辑:三茅网 2023-11-11 15:40 147 阅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2023〕466号)“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的工作要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产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通知》第一点“提取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适用范围。

1、购房时间应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日期为准。

2、购房地为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

3、所购房屋类型为新建预售商品房。

(二)《通知》第二点“合同网签备案”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网签备案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要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售房企业应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售房企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按合同约定填报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

2、购房人和售房发企业按《通知》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通知》第三点“加强监督管理”对合同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后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以及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置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

(四)《通知》附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办理流程及材料、提取额度、办理要求、办理时限、解除锁定条件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缴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时,与售房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售房企业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完成合同备案后,缴存人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约定的购房首付款,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例1:小张与小林为夫妻,计划购买位于青秀区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A房,并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1、小张与小林打印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

2、小张与小林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及购房认购书,一同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初审锁定业务。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二人可提取金额(即锁定金额),并为二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锁定,分别出具业务受理回执(业务受理回执中注明二人可提取额度)。

3、小张与小林将业务受理回执交予售房企业,售房企业可据此与二人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其中,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与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锁定金额一致。

4、小张与小林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售房企业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售房企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按合同约定在系统中填报准确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5、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售房企业应及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交予小张与小林。小张与小林应在合同登记备案的10个工作日内持《规程》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转账。

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将小张与小林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与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及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锁定金额一致。

(二)如何确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即可提取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应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超过办理预审锁定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且至少保留不低于100元。

例2:小张与小林为夫妻,二人决定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首付款为30万元,申请办理预审锁定时,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最大可提取额度总计为15万元,则个人账户锁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15万元。后续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及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金额均应为15万元,剩余15万元首付款由购房人自筹支付。

例3:小张与小林为夫妻,二人决定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首付款为20万元,申请办理预审锁定时,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共计约25万元,则个人账户锁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20万元,即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是否适用于购买二手房?

答:不适用,该政策适用范围是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现房等。

(四)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预审锁定,如解除购房认购书,需要撤销预审锁定吗?

答:需要。售房企业解除购房认购书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撤销预审锁定如未撤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将处于锁定状态,影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五)已办理预审锁定但2024年3月30日前(不含)未申请提取转账的,如何处理?

答:缴存人已办理预审锁定但未在2024年3月30日前(不含)申请提取转账的,已超出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南宁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提取转账申请。缴存人应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原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

缴存人应自行补齐首付款后,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解除个人账户锁定,并按《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购买自住住房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即按原规定“先支付后提取”。

文章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nngjj.org.cn/xxgk/fdzdgknr/zcjd/t5697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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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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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丨《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编辑:三茅网2023-11-1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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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2023〕466号)“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的工作要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产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通知》第一点“提取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适用范围。

1、购房时间应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日期为准。

2、购房地为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

3、所购房屋类型为新建预售商品房。

(二)《通知》第二点“合同网签备案”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网签备案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要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售房企业应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售房企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按合同约定填报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

2、购房人和售房发企业按《通知》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通知》第三点“加强监督管理”对合同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后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以及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置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

(四)《通知》附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办理流程及材料、提取额度、办理要求、办理时限、解除锁定条件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缴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时,与售房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售房企业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完成合同备案后,缴存人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约定的购房首付款,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例1:小张与小林为夫妻,计划购买位于青秀区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A房,并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1、小张与小林打印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

2、小张与小林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及购房认购书,一同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初审锁定业务。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二人可提取金额(即锁定金额),并为二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锁定,分别出具业务受理回执(业务受理回执中注明二人可提取额度)。

3、小张与小林将业务受理回执交予售房企业,售房企业可据此与二人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其中,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与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锁定金额一致。

4、小张与小林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售房企业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售房企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按合同约定在系统中填报准确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5、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售房企业应及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交予小张与小林。小张与小林应在合同登记备案的10个工作日内持《规程》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转账。

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将小张与小林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与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及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锁定金额一致。

(二)如何确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即可提取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应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超过办理预审锁定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且至少保留不低于100元。

例2:小张与小林为夫妻,二人决定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首付款为30万元,申请办理预审锁定时,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最大可提取额度总计为15万元,则个人账户锁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15万元。后续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及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金额均应为15万元,剩余15万元首付款由购房人自筹支付。

例3:小张与小林为夫妻,二人决定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首付款为20万元,申请办理预审锁定时,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共计约25万元,则个人账户锁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20万元,即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是否适用于购买二手房?

答:不适用,该政策适用范围是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现房等。

(四)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预审锁定,如解除购房认购书,需要撤销预审锁定吗?

答:需要。售房企业解除购房认购书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撤销预审锁定如未撤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将处于锁定状态,影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五)已办理预审锁定但2024年3月30日前(不含)未申请提取转账的,如何处理?

答:缴存人已办理预审锁定但未在2024年3月30日前(不含)申请提取转账的,已超出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南宁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提取转账申请。缴存人应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原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

缴存人应自行补齐首付款后,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解除个人账户锁定,并按《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购买自住住房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即按原规定“先支付后提取”。

文章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nngjj.org.cn/xxgk/fdzdgknr/zcjd/t5697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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