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编辑:三茅网 2023-11-11 15:40 140 阅读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切实维护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作用,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与公平性,帮助更多的缴存人安居乐业,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通知》第一点明确了维护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法权益。主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其他贷款方式购房的同等权利,以及售房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平等对待购房人,并配合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二)《通知》第二点和第三点明确了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诉处理渠道,以及对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惩处措施。

(三)《通知》第四点和第五点明确要求南宁公积金中心要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售房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限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售房企业存在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视为限制、阻挠或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售房企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购房者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购协议、购房合同等格式条款中没有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内容的;拒绝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许可审批材料以及拒绝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在制定售房选房规则、享受优惠折扣、约定付款时限时区别对待使用其他付款方式的购房人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设置其他不利条件限制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

(二)对售房企业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如何投诉?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也可以前往南宁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进行现场投诉反映相关情况。

(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售房企业有哪些惩处措施?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5号)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文章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nngjj.org.cn/xxgk/fdzdgknr/zcjd/t5750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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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切实维护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作用,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与公平性,帮助更多的缴存人安居乐业,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通知》第一点明确了维护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法权益。主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其他贷款方式购房的同等权利,以及售房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平等对待购房人,并配合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二)《通知》第二点和第三点明确了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诉处理渠道,以及对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惩处措施。

(三)《通知》第四点和第五点明确要求南宁公积金中心要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售房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限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售房企业存在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视为限制、阻挠或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售房企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购房者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购协议、购房合同等格式条款中没有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内容的;拒绝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许可审批材料以及拒绝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在制定售房选房规则、享受优惠折扣、约定付款时限时区别对待使用其他付款方式的购房人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设置其他不利条件限制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

(二)对售房企业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如何投诉?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也可以前往南宁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进行现场投诉反映相关情况。

(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售房企业有哪些惩处措施?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5号)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文章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nngjj.org.cn/xxgk/fdzdgknr/zcjd/t5750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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