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无法回避,无法逃离
一、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应有的待遇:
题主在题干里阐述的很清楚,贵司这位已经去世的老员工是已经于2016年就拿到退休证,也就是说2016年已经退休的一位退休员工。对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应有的待遇有哪些呢?详见下文:
1、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的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退休员工身故,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丧葬补助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该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所能获得的丧葬补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Tips:按照国家规定,如果是一般企业退休职工,可携带死亡证明、身份证等去当地的社保局申领丧葬费、抚恤金,企业不再是给付主体。
二、劳务关系中雇员因病死亡,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或补偿)?
鉴于劳务关系无法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确定权利义务,则只能按照民法领域的“雇佣关系”来寻求相关法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雇员遭受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确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题干中,题主表述非常明确,劳务合同签订过后,员工实际上并未到公司上班且一直在病假中,不属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对于雇员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的情况,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这与不可抗力独立于人之外的特点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负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不属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其发生原因与当事人无关。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雇主对雇员的赔偿原则适用过错责任。”
因为题主在题干中所述,没有阐明老员工罹患癌症是否与工作环境、工作中损害有关,因此,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可以依据过错责任来对老员工进行相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该条应理解为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并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是对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适用范围仅限于过错责任的侵权类型。因本例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故亦无法按照公平责任确定雇主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为公平原则在民法领域的运用。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以协商和平衡为手段,在民事主体之间合理、恰当的配置权利、义务,使民事主体在实现自己利益而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为实现对方的利益而承担相应的义务。概括性讲,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属过错责任情形下,依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情形下,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摊财产损害后果。
由此可见,雇主对其雇员因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如题主所在公司确实在雇佣老员工过程中受益,则对于该雇员因病死亡按照公平原则对其雇员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Tips1:因题主所述题干我们无法判断老雇员罹患癌症是否与退休前工作环境直接相关,所以,我们无法给出按照《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进行赔偿的判断,但是,如果确实工作环境对罹患癌症有直接关系,那需要做出相关经济补偿。
Tips2:如果退休老员工罹患癌症与单位无关且确实没有在退休后到公司上班,让公司受益,不进行补偿也可以说的过去。但是,纵览题主题干,老员工家里的思想工作目测很难进行,建议题主,虽然我们人力资源做事要依法依规,但是,人情还是要讲的,适当的进行补偿也可以化解隐形的矛盾。
Tips4:以后建议题主,这种隐患很大的《劳务合同》不签——因为罹患癌症,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处于人道主义精神,也不能签署,如果实在要签,也要打报告,把责任说清楚,不是HR独断,是领导的责任,以后有麻烦,也可以拿着当时的报告做“护身符”、“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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