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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原系某物联网中心员工,于2010年入职,并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21日止及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
2015年1月10日,某科学院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某物联网中心作为甲方,与Z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Z公司系甲方教育培训中心转制而组建的股份制单位(甲方以品牌评估形式占乙方20%股份),承担甲方原教育培训中心人员接受与安置,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相关方向研究生的日常服务及后勤工作,甲方授权乙方负责物联网相关培训、实训等教育项目的日常运营、组织管理及品牌推广等工作,教育培训中心仍为甲方部门,甲方原教育培训中心员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全部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由乙方安置。
2015年2月1日,陈某与Z公司签订《入职协议书》,载明陈某系某物联网中心原“教育培训中心”员工,Z公司系为承担某物联网中心教育培训职能、平稳过渡而组建的股份制单位。陈某自愿解除与某物联网中心的劳动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并办理入职Z公司的手续,Z公司保证各项待遇不低于原单位。同日,陈某与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止。
2018年,陈某劳动合同到期,Z公司向陈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认为自己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遂提起仲裁,要求Z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Z公司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其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仅有一次,将陈某与某物联网中心的劳动合同次数归于Z公司,并无法律依据,仅可认为陈某与Z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Z公司的工作年限。故认为陈某关于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未予采纳,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Z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讼来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Z公司是否应当在合同期满后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认为,Z公司虽与某物联网中心存在投资关联,但两公司均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根据《入职协议书》的约定,陈某系自愿解除与某物联网中心的劳动关系,办理离职手续后进入Z公司工作。陈某先后与某物联网中心和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与同一家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另因陈某未在两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故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于法有据。法律对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即劳动者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本案中,陈某于2010年进入某物联网中心工作,2015年2月1日与Z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按其主张两段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亦不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之条件。因此,Z公司是否应当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是陈某是否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亦即陈某与某物联网中心订立的劳动合同次数是否应当与其在Z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次数累计计算。陈某主张应当连续计算的理由是其分别与某物联网中心、Z公司两家关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联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次数应当比照工作年限进行累计计算。根据Z公司的设立目的、设立过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等方面,可以综合认定Z公司与某物联网中心存在关联关系。但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累计计算,陈某主张关联企业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应累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2018年1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Z公司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月31日,Z公司与陈某之间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Z公司未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Z公司是否应当在合同期满后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院认为,Z公司与某物联网中心虽为关联企业,但系两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故陈某与某物联网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不应累计计入Z公司。陈某与Z公司只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故陈某并不符合“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的情形,且从陈某的工作年限看,陈某于2010年至某物联网中心工作,于2018年合同期满后解除与Z公司的劳动关系,亦不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故在合同期满后,Z公司无需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Z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终止,Z公司并未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故陈某要求Z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Z公司虽与某物联网中心存在投资关联,但两公司均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根据《入职协议书》的约定,陈某系自愿解除与某物联网中心的劳动关系,办理离职手续后进入Z公司工作。陈某先后与某物联网中心和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与同一家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另因陈某未在两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故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Z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因合同期满终止,陈某主张Z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号:(2020)苏民申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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