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第86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1)】
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总结为以下三类:
(一)过失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过失性解除,是指劳动者本身没有主观过错,用人单位也没有过错,而是因为一些客观事实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选择立即解除的还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情形如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一次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如下: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经常使用且成本最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1.用人单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规章制度在前面条款中已经介绍过)。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程序下面条款会有介绍)。
4.向劳动者发生解除通知。
那么,到底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中的“严重”?
我们来找找法律依据,如果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形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按规定的标准处理即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似乎有法律依据,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且已于2008年被废止。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赋予给了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制定规章制度。
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统一法律标准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如何界定“严重”呢?也就是如何把握其中的合理性呢?
比如规章制度规定以下情形为“严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迟到早退、旷工半天、上班打瞌睡、上班聊天、上班串岗、在单位抽烟、拒绝出差、拒绝加班等等。
以上情形仅发生一次或时间很短的情况下,规定成“严重”具有合理性吗?
以一般的思维可能认为以上情形只能是一般违纪,还达不到“严重”的程度。
事实可能未必如此,同样一个情形,在A单位构成一般违纪,在B单位很有可能就构成严重违纪。
比如,这个单位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所有运输车辆都要实施严格监管,任何车辆在未经批准报批的情况下不能开出厂区,随便移动都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监控室必须24小时有人不间断监控,门卫处必须24小时有人看管。负责看监控和门卫处的员工上班就不能打瞌睡,将打瞌睡规定成严重违纪具有合理性。
比如,在加油站、化工生产企业、纺织厂等易燃易爆企业,规定抽烟一次就是严重违纪具有合理性,但在一般企业就不具有合理性。
比如,在平时,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加班,但如果在面临突发灾害,单位的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下要求加班,员工拒绝的,规定成严重违纪,也具有合理性。
正因为每个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所处环境、生产过程等不一样,法律不可能统一规定什么样的情形是严重违纪,所以将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交给了各个用人单位。
对于规章制度合理性的标准,我认为要从劳动管理的组织目标上进行总体把握。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管理最基本的目标是有效组织生产。当一个行为对于组织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将该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具有合理性,反之则不具有合理性。
所以,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要结合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总的判断原则是看该行为对劳动管理及组织生产目标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15楼 紫龙50236
打卡,谢谢老师
14楼 汪钶
打卡,谢谢老师!
13楼 Mary20433
打卡,谢谢老师
12楼 京一
打卡
11楼 乔哥
老师,有一个问题,规章制度难以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万一员工有不合理情况出现要怎么办呢?
汪正楼律师
@乔哥:可以制定一个兜底条款。
10楼 唐寅
明白,法律也不能事事说清楚,“合理性”也是灵活的
9楼 芳兴未艾
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8楼 猎头Sweet
打卡
7楼 wwq1
谢谢老师
6楼 ethanol
证据消失了怎么办?
5楼 石春骅
员工打了一个瞌睡,或者也找不到什么具体的原因,导致出现一批废品,如果损失金额过大,可以辞退员工吗?
4楼 clairebabylee
很清楚的解释
3楼 luliting
打卡
2楼 芦美丽
老师多分享
1楼 大卡
汪正楼律师——
本篇文章来自汪正楼律师的分享。大家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和老师多多交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