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何某入职到某咨询公司,因入职员工管理不完善,咨询公司一直未与何某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年后,何某提出辞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咨询公司要求其必须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何某拒绝,咨询公司称何某如果不补签劳动合同,将停发其尚未发放的工资,何某为拿到工资,于是补签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离职后,咨询公司一直不为何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及开具离职证明,何某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开具离职证明。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查发现,何某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何某离职当日签订的,咨询公司认为何某既然同意补签劳动合同,即表明放弃了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因此咨询公司不应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审理机关认为,何某在职期间一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证据收集
关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其实已经非常明确,劳动者能够证明劳动合同是“倒签”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反之,则无须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在员工入职后满一个月内就向员工发放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求员工签署,便可以免除二倍工资差额支付风险。那如何来证明呢?一般情况下让劳动者签署一份发放劳动合同的签领单即可。
律师策略
虽然“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仅有一字之差,用人单位的行为也是相同的,也即在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倒签”在法律结果上明显不同。所谓倒签,就是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改在合法的时间内,也即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因此用人单位如需规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风险,必须“倒签”劳动合同,而不是“补签”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证据佐证该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