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的加班认定与工作群的应用建议
一、定性:非工作时间加班的认定
(1)、法律对加班的描述: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形成加班的要素条件:
a、规定限制的时间之外;
b、属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
c、用人单位(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加班异议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a、用人单位主张的加班要求
这种情况,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形。且在许多实际案例中,很多公司会有意识模糊“加班”与“支付加班费”。以达到少支付(以补贴形式)或不支付的目的。
这种情况的加班,在维权和举证方面相对比较容易。证据方面如:邮件、沟通记录、审批单、考勤等。
b、劳动者主张的加班
这种情况,在实际案例中不多见,常出现在“劳动争议/异议”阶段。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情况的加班,在维权和举证方面相对比较难。不仅要举证加班方面的证据,还要证明在没有“公司审批”时,仍是“用人单位要求”的事实。
我们举个例子【本案案例改编版】:
一家中小企业,最近老板突然提出员工在下班后或者周末假期也要及时关注工作群,如果不关注则视同于失职。某年某月某天,下班后,老板在群里指示:“某项目,客户提出新的需求,并@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明天上班前把方案发到邮箱。”
案例解析:
我们按照“形成加班的要素条件”盘点一下案情要点:
(1)、规定限制的时间之外:下班后;
(2)、属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下班后至明天上班前完成;
(3)、用人单位(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于“用人单位主张的加班要求”。
可以看出,模拟案例中的情形,确实是构成加班条件的。
补充: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虽然“加班费支付”的举证有些麻烦,但要证明用人单位违法、无故侵占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难度就大大降低了。无论是仲裁还是监察,都有操作空间。因此,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正式该类问题。
二、工作群的应用建议
(1)、高效原则:突出点状事务处理。
工作例会、群交流、工作面谈等不同的工作沟通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点,“工作群”(微信群)属于线上及时沟通工具,具备实时性强、多人参与、指定人员等特点。但对比面对面交流仍有不足,“思想统一”是管理的前提和目标,人越多,统一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建议在“工作群”(微信群)内确定的事项要以点状类事务、通知类事务为主。许多公司习惯在群内进行谈论类话题或流程交流类话题,该类话题具备很强的不确定性和系统性,实则不适合线上多人交流。
(2)、减负:群不宜过多。
上题我们确定了“高效原则”。有人说谈论类话题或流程交流类话题再建立小群就行了,道理确实如此,但我们你要说的第二条便是:减负。
在一个组织里,并不适合多群并存的方式。如同组织架构一样,我们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在研究和探索精益机构、扁平化管理,“工作群滥用”就像那杯倒入红酒的雪碧,也许会在一瞬间使之前的努力白费。
当下职场人对“工作群滥用”已经多发微词,是时候该正式规范“工作群”的管理了。
(3)、合法:尽量不占用工作以外的时间。
如同第一部分(非工作时间加班的认定)所述,我们要避免利用新方式、新工具做违法的事。工作群(微信)是应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便捷的,而不是烦恼。不要因“工作群滥用”而减少了“及时沟通技术”的使用寿命。
(4)、去形式主义:表决心、朋友圈
“工作群”的主要功能是简化工作,提高效率。尽量不做一些“花里胡哨”的事情,比如:表决心、立场的接龙,阿谀拍马的竞技场,朋友圈的“垃圾”制造工厂等等。
(5)、属性差异化:
“工作群”就是用来工作的,理论上,只应适合工作类事务的处理。从属性的角度来看,我们建议“工作群”工作属性的单一,同时也支持多属性群的差异化。例如:独立的工作群、学习群、活动群等。我们可以尝试在属性上的差异,达到本质上的不冲突,同时可以令功能再多样化,但切忌挂羊头卖狗肉,什么性质的群只办什么性质的事。
(6)、不定性是非原则:
我们在“高效原则”中提过:思想统一、人多嘴杂。多人场合应避免“是非对错”或“大是大非”的问题讨论、处理。不仅达不成目的,还很有可能当场失控或造成不良影响。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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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HR小F
事有轻重缓急,非工作时间遇到紧急事情需要处理,大多数情况下员工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必要时刻去关注工作群,而且遇到紧急工作需要立马处理的,可以直接电话沟通。个人认为非工作时间回复工作问题,不能成为常态,工作之外还有生活,不同的时期也有花费不同的精力去对待其他事情,对于员工的私人时间,还是应该尊重。
29楼 千夏999
考虑到特殊岗位性质,在公休日遇到紧急事情处理,是情理之中的,事有轻重缓急,不是所有的工作都有必要要求员工必须回复,如果真的有紧急待处理事情,可以直接电话沟通主要负责人;员工享受正常休假权力,但是在工作出现问题时,也要有积极应对的态度,而不是去计较这个问题发生的时间点,解决问题才是关键。非工作时间回复工作问题,不应该是一个常态,这需要企业和员工双方的相互体谅和相互改进,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工作机制。
28楼 牙签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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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分析到位 ,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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