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员工关系的HR,估计都被以下两个问题困扰过:
一、如果员工试用期不胜任,该如何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
二、对于复职员工,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问题?
我也曾经被这两个问题困扰。
很多管理者认为试用期离职根本不是问题,太容易处理了,直接和员工谈话告诉他离职就行。就是这么任性,“想辞就辞”,“想什么时候辞就什么时候辞”。可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员工不离职,不在材料上签字,你怎么办?
不论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所有的解除都需要有依据。不是觉得员工的能力达不到要求,就可以直接告诉他:你明天不用来了。员工会说“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如果是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你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是否已经明确告知员工?有没有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是如何分配工作任务的?是否有邮件证明?一切的评价都需要有依据,评价与依据无法相互印证,就变成了主观印象。
对于试用期管理的问题,我受益于两次线下培训。这两次培训让我恍然大悟,如醍醐灌顶,原来这些困扰的问题早就有解决方案。我收获的最重要的两个关于员工关系的知识点,第一是“录用条件”告知,第二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效使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是试用期解除的主要依据。其中“录用条件”可以通过入职时签订“录用条件告知书”进行明确,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则“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告知书中包括提交材料真实性要求、试用期考勤要求、考核要求、工作不胜任条件等。此部分有模版可供参考,请关注公众号“老曾说人力”,回复“录用”。
在参加“人力资源法务总监”培训时,著名劳动法专家梁艳松律师(非广告,未收费)讲解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有效使用问题。他提到可以将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设置为3~5个月,这个劳动合同期限是实际意义上的试用期。如果不合适,直接以合同到期进行解除,支付0.5倍补偿金即可,不用做任何关于试用期工作能力的评价。为避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如果决定与员工续签合同,第二次可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梁艳松老师提到的这个方法应该说比“录用条件告知”还高明,但是任何事情都会有两面性。期限如此短的劳动合同很少见,会给新入职员工带来不好的感受,因此建议此方法一定要慎用。我个人认为,如果公司规模比较小,或者在引入一些外部高层管理人员时可以考虑使用,但是需要提前告知。
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问题,几乎所有公司都会遇到。有的员工一进一出,甚至两进两出。但是复职回来时,有的入职岗位与离职时岗位不同,还有的间隔时间比较长,我们对其个人工作能力现状并不了解。这两种是我们比较担心的情况,因为不能约定试用期(约定也无效),入职即为正式员工,如果出现不胜任的情况,无法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解除。
对于是集团公司或者有多个经营主体的情况,可以让复职员工与其他主体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了,顺理成章可以正常约定试用期。对于只有一个主体的情况,可以签订3~5个月劳动合同来变向实现试用期。
这两个问题的解决,让我对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有了重新认知。
很多时候,我们面对难题,苦苦思索之后依然没找到解决方案,其实只是我们不知道这些问题别人也曾经遇到过,并且已经解决过。
企业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那些经历过这个阶段的企业早已经解决了,我们只需要找到那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借鉴即可。
擅用百度、悟空问答、知乎、知识星球、微信群等工具(非广告,未收费),将会让我们解决问题的效率得到极大提升,而这也是知识付费时代最常见的方法。
这看上去不像文章的结尾,但,确实是结尾,戛然而止,却意味深长。
2楼 劳动法老曾
对于试用期管理的问题,我受益于两次线下培训。这两次培训让我恍然大悟,如醍醐灌顶,原来这些困扰的问题早就有解决方案。我收获的最重要的两个关于员工关系的知识点,第一是“录用条件”告知,第二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效使用。
1楼 劳动法老曾
对于试用期管理的问题,我受益于两次线下培训。这两次培训让我恍然大悟,如醍醐灌顶,原来这些困扰的问题早就有解决方案。我收获的最重要的两个关于员工关系的知识点,第一是“录用条件”告知,第二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