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歧视:因个人无法改变的理由拒绝其入职,属于就业歧视(特殊就业环境除外)。
2、试用期辞退:录用条件里必须明确说明,且有告知过员工的记录,否则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
3、企业单方面毁offer:仲裁一般认定赔偿员工1个月工资。
4、offer注意事项:列明不予录用的情形;明确期限(例:若于**日期未至公司报道,视为该offer失效)。
5、入职审查:需索要离职证明,并确认离职证明里是否有涉及竞业限制,若违反竞业限制,现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6、实习生合同:若16岁以上,全天8小时,整月都在岗,法律上多数认定为劳动关系,录用实习生应注意。
7、竞业限制协议:离职之后若遵守,需按月发放补偿金(工资3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
8、培训协议:应保留培训发票。
9、劳动合同续签:单位愿意续签,员工不续——留存书面员工不同意续签意向,签《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无经济补偿)》;
单位不续签:到期前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签《《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有经济补偿)》。
10、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双方协商一致。
11、自离:只能以旷工违纪开除(注意公司制度关于旷工的描述)。
12、人事资料:一般保存2年备查。
13、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会主动提醒仲裁时效,只要仲裁均会受理。用人单位主动用时效抗辩才行。
14、低于12个月工资(平均社平),一裁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