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医疗期计算与工作年限有关,要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做好病假记录,避免医疗期纠纷的发生。
【案 例】
案件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自2012年9月6日起李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为2007年7月20日。
2016年3月开始,李某持续请病假,未再上班。李某将病假材料拍照发给单位考勤员。
2017年5月,公司要求李某本人将病假材料原件交给公司。
2017年6月2日,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病假制度,你必须在收到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从6月1日开始的)病假证明材料原件,并本人填写病假申请表,公司方可批准员工病假。如果拒绝,公司将不确认你申请的病假(计算为旷工,不计算工资)。李某收到通知后未按上述要求亲自提交病假证明原件、办理病假手续。
2017年5月至7月李某实发工资分别为725.78元、0元、0元。
2017年7月24日李某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017年6、7、8月份病假工资。
法院判决
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无需要支付李某2017年6、7、8月份病假工资。
【分 析】
一、本案分析
职工的医疗期系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确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向职工发放病假工资,并给予职工医疗期待遇;劳动者在超出医疗期外,仍需要继续医疗的,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向劳动者发放病假工资。
本案中,李某自2006年7月入职公司,至2017年7月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其可享有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李某自2016年3月开始持续休病假,其医疗期应于2017年3月届满,李某在2017年3月之后要求公司继续给予其病假待遇、向其发放病假工资,已无法律依据。
因超过医疗期公司无需要再支付李某工资,所以公司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二、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法定时限。
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期与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关,期限为3个月到24个月。
三、医疗期计算
以上通知第四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期的计算有一定的周期,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根据总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的期限;
2、再根据医疗期的期限确定医疗期的计算周期;
3、从员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记录员工的病假天数;
4、在计算周期内汇总职工的病假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
四、举例
小赵工作了5年,在本公司工作了2年,2015年4月4日第一次请病假,则小赵的医疗期为3个月,计算周期为6个月,即应从2015年4月4日起到2015年10月3日之间这个时间跨度内确立3个月的医疗期。
1、如果小赵连续请病假,则到2015年7月3日医疗期结束;
2、如果小赵非连续性请病假,无论请多少次病假,确定医疗期的时间跨度都是从2015年4月4日到2015年10月3日之间。如果在该时间跨度内,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则为医疗期满。
3、如果在该时间跨度内,小赵累计休病假未达到3个月的,则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清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小赵再次请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五、医疗期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综上,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医疗期,要完善假期制度,做好员工病假请假记录,避免发生医疗期纠纷。
18楼 倔强88
小赵工作了5年,在本公司工作了2年,2015年4月4日第一次请病假,则小赵的医疗期为3个月,计算周期为6个月,即应从2015年4月4日起到2015年10月3日之间这个时间跨度内确立3个月的医疗期。
1、如果小赵连续请病假,则到2015年7月3日医疗期结束;
2、如果小赵非连续性请病假,无论请多少次病假,确定医疗期的时间跨度都是从2015年4月4日到2015年10月3日之间。如果在该时间跨度内,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则为医疗期满。
3、如果在该时间跨度内,小赵累计休病假未达到3个月的,则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清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小赵再次请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17楼 温柔的猫咪
社保是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里扣除吗
汪正楼律师
@温柔的猫咪:这个80%就是拿到手的,不能再扣了,也就是社保个人部分要由公司承担了。
16楼 向南123
干货,谢谢laoshi
汪正楼律师
@向南123:不客气。
15楼 李白71612
请问老师:医疗期结束后,继续请病假,那可以不发放病假工资了,是吗?那社保可以暂停缴纳吗?还是公司需要正常缴纳?
yinchen20101216
@李白71612:医疗期结束继续请病假,可以不用发放病假工资,但需要正常为员工缴纳社保,因为员工和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
14楼 素锦流年无处安放
老师,有一个疑问求教!
疑惑内容:“如果在该时间跨度内,小赵累计休病假未达到3个月的,则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清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小赵再次请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疑惑点:如果员工在计算周期内未满医疗期的,清零后,下一次请假又得重新计算,要是碰上泡病假的员工,这样公司不是很吃亏吗?
汪正楼律师
@素锦流年无处安放:这是你如何核实病假真假的问题啊,需要完善你们的请假制度。
13楼 执子之手
这么好的文章和楼下这么棒的评论,一定更要转出去,哈哈哈
汪正楼律师
@执子之手:谢谢。
12楼 侏罗纪大使
老师讲的特别对,受益匪浅
11楼 韦小宝
谢谢 学习了
汪正楼律师
@韦小宝:不客气。
10楼 lracqq
之前只知道医疗期相关规定,但是具体到如何计算医疗期和工资这块的算法还真没有去了解。老师的分享,记下了。谢谢!
9楼 爱静
跟着汪律师一定可以学到干货
汪正楼律师
@爱静:谢谢。
8楼 不想说
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医疗期,要完善假期制度,做好员工病假请假记录,避免发生医疗期纠纷。
7楼 杨小燕68
讲的很好,学习了
汪正楼律师
@杨小燕68:谢谢。
6楼 1时光之驿1
感谢分享,讲解的很详细,之前还真没进行过病假累计。
汪正楼律师
@1时光之驿1:不客气。
5楼 芸香精
很详细,原来在解读医疗期相关条文的时候还漏累计病假的计算,谢谢老师的讲解,真正的学到了!
汪正楼律师
@芸香精:不客气。
4楼 大龄咸鱼
老师的讲解很详细,对于实际操作有很大的帮助,作为HR因该多研读劳动法发条解释,完善假期制度,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
3楼 不等式
关于医疗期未满的情况有个疑问:比如例子中的小赵,医疗期未满但周期已结束,记录办法清零,后面所说的“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小赵再次请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这句话的意思是小赵又重新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吗?还是 之前剩余的医疗期时间继续享有?还是小赵可以继续申请病假,但公司没有承担他病假工资的义务了?
关芳
@不等式:小赵在下一下医疗期继续享受病假待遇
2楼 酒来一碗羞
这样的案例着实比较像人力师考试实操里面的考题,感谢老师的分享,希望老师能够多多发表实际案例。
汪正楼律师
@酒来一碗羞:好的。谢谢。
1楼 北极的悯
医疗期满,员工继续请假,可以不发工资,如果不批假,是否可以按照旷工计算,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呢?
汪正楼律师
@北极的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李白71612
@汪正楼律师:如果是孕妇呢?刚怀孕就一直请病假,然后医疗期满不归岗,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