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涉及三个问题:一是企业想与外地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可行?二是能否以签订《社保补偿协议》的方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能否以商业保险规避员工人身意外风险?很不幸,答案都是否定的。这里分别解答:
一、企业想与外地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可行?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规定,只要符合如下条件,即成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实际上为劳动关系。
二、在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下,能否以签订类似《社保补偿协议》的方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呢?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公司想以与员工签订《社保补偿协议》的方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是免责自己的法定责任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此,该《社保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第二、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是用人单位或/和劳动者与社保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它涉及的不仅仅是用人单位或/和劳动者,还包括社保行政部门,所以,岂能由用人单位或/和劳动者单方面决定?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案中,公司虽然与员工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但是不能阻却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因此,员工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仍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规定。
温馨提示:本案中公司以与员工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员工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员工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同时,根据我想对用人单位说,这样对可能得不偿失,甚至面临灭顶之灾,因为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用人单位貌似节省了短期成本,但是一旦发生员工工伤、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本来由社会保险承担的社保待遇将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这样的负担,有时候对那些初创企业、小微企业而言是致命的!
三、能否以商业保险规避员工人身意外风险?
第一、如前所述,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方式规避。
第二、如果购买的为人身意外险,因为其受益人是员工,发生人身意外之后,保险公司将向员工本人支付保险理赔款。兹后,员工仍然可以依据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如上规定的社保待遇。这时,用人单位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只能算是给该员工的福利了,这显然违背的用人单位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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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段海宇,劳动法律师,专注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和人力资源行业法律风险管理。任职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著有《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等著作。
29楼 奇缘fan
对于想在外地发展本公司业务 ,用当地的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找个当地代缴公司给交可以吗
乔荣
@奇缘fan:应该是可以缴纳的,员工在本省上班,医社保在外省缴纳,每个月需要给代理公司50-150的代理费就可以
28楼 伊里丝42692
学习了,谢谢分享!
27楼 hklte_hr
????赞!
26楼 fsjxy123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但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有没合法又能回复老板的方案呢?
25楼 Miss一点儿李倩
#赞赏# 谢谢老师的分享,思路清晰,赞!
24楼 Melindazhang
赞
23楼 阡陌0309
社保必须要缴纳的,不能规避,有些公司的boss还是不懂这个,等到出了劳动纠纷,法院判决下来,该补的还得补
22楼 赫克托耳18474
赞
21楼 陈车车
感谢老师的分享
20楼 丰谷HR毛静
谢谢分享
19楼 鱼鳞纹满金星
感谢分享!
18楼 xx2208809
很实用,谢谢
17楼 mahe0003
支个招啊
16楼 四季海棠
#赞赏# 分析的有理有据,谢谢分享
15楼 qin_xiaoduo
很棒 就喜欢这种有理有据的
14楼 梦萦大唐
分析合理,谢谢分享
13楼 爽鱼儿1006
条理清楚 谢谢分享 学习了
12楼 管家婆56
段律师:再咨询一下:之前一期“小公司低预算的HR如何做好招聘管理呢?”的打卡中,很多人分享了:应聘者简历可以拿出来共享或者群里分享(可买卖也可以免费共享),这方式是不是已经构成侵犯应聘者权利了呀?希望您执教一下。
老段讲劳动法
@管家婆56: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11楼 黑猫警长12235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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