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位于广东东莞。有个员工在2016年底入职,2019年底第1次合同期满,续签3年。2022年底第2次合同期满,因期间仍在休产假,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之日(2023年9月30日)。所在的业务部门在年初无业务已经解散了,只剩下她1人还在哺乳期未协商解除,产假结束后公司也安排了她停工放假。所以如果公司不想与她续签合同,可以单方面终止并支付N补偿金吗?
洪小钰 2023-08-31 18:06 回复 赞(0) 16楼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我会基于广东省的劳动法来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不希望与这位员工续签合同,终止员工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员工合同期满: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公司需要确保员工的合同期限已到期。
2、提前通知:公司在终止合同之前,需要提前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在广东省的规定是提前30天通知。通知应该明确表明公司的意图和终止的原因,并说明合同终止的日期。
3、不得歧视:合同终止的原因不能与员工的婚姻、怀孕、生育等合法权益相关,以避免歧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补偿金。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三倍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回答,具体细节可能还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广东省的具体规定。建议您在最终决策之前,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或就业部门来确保您的操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