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女员工与男同事聊天过火被开除起诉公司索赔近6万元,高院判了

编辑:三茅网 2024-05-24 14:12 376 阅读

许婉儿于2015年12月入职天山置业公司,担任住服部领班。2017年7月1日调入关联企业华山公司。公司向许婉儿发放了员工手册,许婉儿签署员工手册个人确认书。劳动合同约定,若乙方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许婉儿与原工作单位即天山置业公司员工谢志豪常有微信联系。2019年5月,谢志豪的妻子发现双方微信交流中有一些不恰当的言语内容及图片,截屏后,用谢志豪的手机发送至谢志豪的微信朋友圈。同时,谢志豪的妻子亦至公司反映情况,谢志豪随即离职。

此事一时在华山公司、天山置业公司及多家关联企业之间流传、发酵。后经华山公司与许婉儿沟通,华山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许婉儿对此持有异议,以华山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华山公司支付赔偿金59139元。仲裁委不予支持。许婉儿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承担2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因许婉儿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引发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内容被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尤其是在包括华山公司在内的数个关联公司之间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华山公司员工手册,第3.2.15条规定,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的可予以书面警告。

第3.2条注明:员工如存在上述3.2类任何一项违纪情形且情节非常严重,后果恶劣,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前述事件,华山公司以许婉儿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产生的不良影响已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等为由与许婉儿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许婉儿主张华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许婉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许婉儿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对许婉儿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婉儿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许婉儿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本文来源劳动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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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婉儿于2015年12月入职天山置业公司,担任住服部领班。2017年7月1日调入关联企业华山公司。公司向许婉儿发放了员工手册,许婉儿签署员工手册个人确认书。劳动合同约定,若乙方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许婉儿与原工作单位即天山置业公司员工谢志豪常有微信联系。2019年5月,谢志豪的妻子发现双方微信交流中有一些不恰当的言语内容及图片,截屏后,用谢志豪的手机发送至谢志豪的微信朋友圈。同时,谢志豪的妻子亦至公司反映情况,谢志豪随即离职。

此事一时在华山公司、天山置业公司及多家关联企业之间流传、发酵。后经华山公司与许婉儿沟通,华山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许婉儿对此持有异议,以华山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华山公司支付赔偿金59139元。仲裁委不予支持。许婉儿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承担2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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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华山公司员工手册,第3.2.15条规定,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的可予以书面警告。

第3.2条注明:员工如存在上述3.2类任何一项违纪情形且情节非常严重,后果恶劣,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前述事件,华山公司以许婉儿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产生的不良影响已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等为由与许婉儿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许婉儿主张华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许婉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许婉儿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对许婉儿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婉儿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许婉儿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本文来源劳动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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