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些单位会因劳动者怀孕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一、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是享受特殊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因“三期”内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予以辞退。这是劳动法对妇女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时期内,理应享有无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优先权,即在特殊时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
二、单位违法解除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某单位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其怀孕了,于是就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处理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的问题
鉴于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享有的特殊权利及单位违法解除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事先向劳动者说明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同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单位应当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适当安排工作任务,不能因其不能胜任工作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其他工作任务,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与妇女代表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怀孕女职工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怀孕的女职工想离开现有用人单位寻求更适合自身发展的企业环境时,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总之,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的权益应当得到有效保障,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也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