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在全球爆发的现状中,中国表现出了一个大国强国隐匿不发的强大,反倒成为了地球村最易被人忽视一方“净土”。在国内疫情的控制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的当下,无数旅居海外的留学生和华人华侨纷纷向往回归出生地中国“避难”,俨然成为了一种“时髦”。
在这些时髦或者信任的大趋势中,总会掺杂着几滴不太和谐的墨迹。他们有因为神兽体质无法饮用开水因此要求“矿泉水人权”的女留学生;他们有大闹机场感觉得到蔑视因此要求提供“欧洲归国者”团队贵宾级服务的大娘;他们也有那个一日不跑步就会憋屈致死的拜耳“跑步姨”。
在众多愤慨的不甘于吃瓜的群众,愤懑中等待这些事件的后续时,拜耳中国的一纸声明,给几近暴躁的看官们,打了一剂强心剂。
虽然算不上大快人心,但也至少浇熄了部分人们的怒火。
而作为更加理性的HR们,又在这个“后续”中,担起了“杞人之忧”。有人开始探讨法律问题——拜耳的这一纸解聘行为,有多少合法性?会不会给企业自身带来风险?有什么方法可以规避呢?
这就是善良的中国人,为这横空出世的仗义英雄,惺惺相惜的怜悯。这也是人力资源从业者,不得不为自己未来的相应事件处理,需要积攒的案例经验。那么,咱们就来分析一下吧。
先说结论:在企业相关政策标准完整的条件下,应属合法合规,企业处理行为正当。且如果补偿合法,则企业无相关法律风险。
看论据吧。
第一, 拜耳中国的内部政策标准化状况。
拜耳在中国境内启动经营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93年。作为一个早期进入中国的外企,在中国的政策环境洗礼下,已经历经了近30个年头的浸润。对于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其理解深度和应对灵活度,甚至比某些新崛起的内资企业,更加娴熟。
因此,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标准化建设中,必定不落人后。
加上外资企业更加重视在用工环节的法律风险问题,因此有各色咨询机构和律所为其进行常年服务,其必定在这种显而易见的初级劳动风险控制条款上,有所准备。所以,在结论的先决条件上,拜耳必定是完胜的。
有人要问了,这个企业相关政策标准完整性,在“跑步姨”这个事件中,到底特指什么?别急,咱们先研究一下第二论点。
第二, 关于措辞中的“辞退”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企业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我们先来看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拜耳中国对于辞退这个“跑步姨”的依据,应该是本条款的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很多企业在面对员工辞退事件时,惯用这个条款。但是往往忘记了,这个条款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约定所谓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句话中的制度特指。同时区分“违反”和“严重违反”的区别。
相信拜耳中国的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一定对这样的条款作了稳妥的设定,因此我说,拜耳在先决条件上,应该是完胜的。
作为普通企业,想要达到这一环节的完胜,需要做哪些准备,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虽然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是也确实有几点经验可以同大家分享:
1、 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需要明确列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列表。同时这些列表中,要明确相应制度的违反级别,区别出普通违纪和严重违纪。(括号提醒一点,在罗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条款中,不要忘记最重要的一条“有证据证明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情节无论轻重的”。有这样一条,就足以让“跑步姨”无言以辩。)
2、 相应的违纪条款要注意程度上的合理,过于霸王条款的约定很容易被视为无效。
3、 相应的制度文件和劳动合同等文件的制定发布,需要符合法律程序。有工会组织的要通过工会,无工会组织的要通过员工代表大会,都没有的要通过全员会议进行。这种全员会议也有很多变形,比如政策培训、比如公告栏张贴等。无论何种形式,都要注意一点,相应的法律程序需要有记录归档。
4、 同时,相应的政策标准,必须有员工知晓的证明,因此最好的建议是附在劳动合同等入职文件中,需要员工手写签名,同时手写签名时,HR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场。
5、 其他注意细节还有很多,比如制度流程的打印需要严谨,如果不同集中在一页纸上,需要反正面打印。如果特殊约定不同其他员工的政策文本一致的,要在尾页标注页数和字数等等,此间不再一一赘述。
第三、关于“补偿合法”。
不管是不是外企,在处理员工辞退事件中,需要保证“补偿合法”这件事的正确性。很多离职补偿谈判出现在“协商一致解除”的事件中。在协商性质的补偿中,可能是企业超出份额补偿,也可能是员工退让一步。
但在辞退员工的补偿中,不需要考虑“协商一致”的要素。只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即可。
在“跑步姨”事件中,这位雇员被扒出在拜耳中国入职未满一年,因此补偿金n+1,约为两个月平均薪酬。
以上,根据这样的分析,拜耳中国在辞退“跑步姨”的事件中,并未有过高的法律风险,只是损失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而已。而这样的人力资源成本损失,在大企业中,有时候是不得不交的“学费”。
拜耳中国在这件事上表现出的高效率“战绩”,倒是让我对这个企业有些刮目相看了。因为与其被热心中国网友最终“人肉”出这位大仙儿的工作单位,再以民族大义来抵制刚好在风头浪尖上的外企,到时候拜耳再根据“民意”完成辞退,从而造成的“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悲惨下场,进而影响到整个企业在中国的品牌效应和营业额双下滑的风险;现在自己主动站出来“执行家法”,显然是有一次打响了品牌植入热点的“大事件”,能够跟上中国防疫这股全球宏达的热潮,进一步奠定拜耳品牌的影响力和正义感,这简直是聪明到了绝点的做法!
不得不手动点赞一下!
另:再次为祖国的力量感到自豪,再次为某些不良音符在如此大潮下的愚蠢表现深感可笑。这些神兽都把我气乐了。
“你们是猴子派来的救兵么?”
当然不是,大师兄绝不同此方贼子为群。
以上。
【各大企业年薪30万急招人力资源数据分析师】,你还在做数据堆集吗?没有数据化思维和技能,你只是个事务性HR,三茅新推《人力资源数据分析+绩效管理+薪酬设计 全才训练营》,帮你成为高薪数据分析师!扫码咨询课程详情:
40楼 远玲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理解是跑步女情况应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种情况,应该不存在+1赔偿,很少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知道是不是这样子,求解?
39楼 远玲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理解是跑步女情况应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种情况,应该不存在+1赔偿,很少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知道是不是这样子,求解?
38楼 袁塬
老师写的非常好,从人事的角度,分析本次事件
37楼 运智
写得好,学习了,果断支持……
36楼 小巷子
学习了
35楼 冰河99070
确实需要有 学习了
34楼 卧虎藏龙的可乐鸡翅
确实需要有 整体的管理制度做支撑,否则落个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可能的呀
33楼 暖的2次方
学习了
32楼 水木君
外企、台资、港资,这些企业尤其是进入国内时间比较久的企业,对于国内劳动法律方面及内部的规章制度方面都是非常的规范和严格,也是比较容易“照章办事”。
31楼 水木君
外企、台资、港资,这些企业尤其是进入国内时间比较久的企业,对于国内劳动法律方面及内部的规章制度方面都是非常的规范和严格,也是比较容易“照章办事”。
30楼 水木君
外企、台资、港资,这些企业尤其是进入国内时间比较久的企业,对于国内劳动法律方面及内部的规章制度方面都是非常的规范和严格,也是比较容易“照章办事”。
29楼 阿耳刻悠妮06894
学习了
28楼 王艾达爱吃瓜
感谢大师兄分享~请问实际操作中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为什么仍需对这位涉事的员工进行补偿?
孙莹大师兄
@1500514933:在这个话题中,我们只是在针对这个事件进行主观的评价,因为大部分外企在这种处理中,都会给与补偿。不过确实针对国内企业现状来讲,严重违纪一般都不予补偿。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如果没有注意其中文字合法性的话,还是经常会遇到仲裁风险。同仲裁的管理成本相比,有时候还不如拿钱买痛快。这一点的成本核算上,外企的算盘一般都是这么打的。国内的企业如果在严重违纪条款中明确了“以此为由企业方提出解聘并不须补偿”之类条款,且有员工签字备档的话,倒也确实不需要补偿。但也要考虑员工的个人情况,遇到无理也要争三分的员工,走仲裁流程甚至上诉到法院的流程也是可能出现的,时间成本上HR肯定规避不了。
王艾达爱吃瓜
@孙莹大师兄:感谢大师兄回复~学习了:看来外企对于员工的辞退确实更倾向花钱买安心;不管在任何类型的企业,平时工作中还是要更加注意合法合规性,随时反思、规范人力的规章制度。
langyuesadan
@孙莹大师兄:如果是站在公司角度不能给补偿金,依据第三十九条啥时候需要给了?
27楼 王艾达爱吃瓜
感谢大师兄分享~请问实际操作中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为什么仍需对这位涉事的员工进行补偿?
26楼 evasi0428
确实 严谨周全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化流程管理 保障了企业的利益。值得学习借鉴。
25楼 冯君瑞
政府的处理、拜耳的处理、大师兄的行文,都该点赞!
24楼 冯君瑞
政府的处理、拜耳的处理、大师兄的行文,都该点赞!
23楼 这般颜色做将来
文章里有一段话,逻辑性强,读着就酣畅淋漓,爱了爱了,果断加入订阅。
22楼 这般颜色做将来
文章里有一段话,逻辑性强,读着就酣畅淋漓,爱了爱了,果断加入订阅。
21楼 vickydong0k
拜耳公司处理速度,公关危机意识较高
12下一页